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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2011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的通知

[接上页]
我们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存在以下问题:个体工商业户未按规定建帐;代开发票异常;申报不实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产生应税收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记账申报的;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

  4.4.2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

  我们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存在以下问题:定额与其实际经营情况、发票开具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不及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机开发票系统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应缴纳的税款而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定额与第三方信息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应缴纳的税款而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而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超定额20%以上的或一年(一个定额执行期)内总销售额超过年度(一个定额执行期)合计核定销售额,而不及时主动申请调整定额;

  ·虚假停业而实际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

  ·代开发票数量、金额较大的。

  4.4.3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

  我们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存在以下问题:违规使用发票、隐匿收入;达到起征点而未及时申报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不及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 实际生产经营已达到起征点标准而未及时主动申报纳税;

  · 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

  · 代开发票数量、金额较大的。

  4.5税务稽查

  4.5.1重点稽查事项

  2010-2011年,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重点稽查以下事项::

  ·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 广告业;

  · 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

  · 药品经销行业及医疗器材器械经销行业;

  · 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 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 汽车产销行业;

  ·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 国地税检查结果共享疑点企业;

  · 游艇、船舶制造企业及专用设备制造业。

  4.5.2打击假发票的工作

  2011年,对发票开具、取得情况的检查将会作为税务检查的必经查步骤和必查内容项目,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将与纳税评估实地核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以及部分大型企业及其地(市)级以上分公司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同时进行。2011年,市局稽查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不少于300户,五市和开发区国税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各不少于70户。

  发票检查的内容一是包括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以及业务的真实性,侧重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等方面;二是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重点争取查办一批虚开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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