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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2011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的通知

[接上页]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开具;

  · 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 非法代开发票;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为了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行为,我们在2011版普通发票中普遍增加了第二代加密信息点读等防伪技术,推行了信息加密防伪定额发票,加大有奖发票所占比重,并在保证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税控收款机发票、定额发票、代开发票等方式便捷开票的基础上,于2012年1月1日起停用手写版普通发票。我们在普通发票的背面印刷了提示,提示消费者及时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发票真伪,以防止因使用假发票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我们将重点检查商业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建筑安装、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修理修配、混凝土生产等行业,以及发票开具、成本费用列支等方面明显异常的纳税人。

  4.3特定税收事项

  4.3.1非居民企业

  我们在国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等所得,滥用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非居民企业以平价、低价转让、零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

  · 非居民企业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涉税项目;

  ·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等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项目;

  · 非居民企业以平价、低价转让、零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的;

  ·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4.3.2股权转让

  借助第三方信息,我们发现企业股权转让中存在以下问题:以平价、低价、无偿转让、减资增资、分立重组等形式转让股权,达到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发生股权转让企业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执行股权变更前置机制,加强源头控管;

  · 关注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所得是否正确;

  ·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

  · 根据不同预案,对平价、折价、无偿转让、减资增资、分立重组等形式的股权转让进行监控评估。

  4.3.3出口退免税

  我们在日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出口不退税货物未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逾期未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申报不实;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错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没有足额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而进口料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作免税处理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如下行为并加强征退税管理部门的工作联动和评估检查:

  · 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未视同内销申报纳税情况;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情况;

  · 出口不同退税率边缘产品的申报纳税情况。

  4.4个体工商业户

  4.4.1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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