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专栏6 优抚安置建设工程

1.零散烈士墓建设计划。实施零散烈士墓进入烈士陵园工程,维修改造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

2.省属两所优抚医院建设工程。落实相关决定,将省荣军医院和省荣军康复医院建设成为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现代化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优抚医院。

3.光荣院建设计划。在完成30所光荣院、3800张床位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光荣院建设范围和规模,提高全省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



  

  (七)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功能,不断激发社会活力。

  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体系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建设管理加强的现实需要,以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有重点地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运转机制灵活、功能较为完备的行业协会。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新建一批集基础办公、行业服务、信息交流、规范管理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内部管理和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失信惩戒制度,探索行业协会、基层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新办法,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民间性和自律性。科学设置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评估体系,评估等级a级以上社会组织达到总数的30%左右,其中3a级以上的达到10%以上。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强化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变化,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机制,加大政府资助力度,培育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在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八)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以民生为导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加强行政区划管理。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及区域发展和城市发展的需求,科学合理、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划,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行政区划结构和空间布局,为拓展区域均衡发展和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搭建平台。依法加强边界线管理,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加强安徽城市群及省直管县行政区划工作研究。

  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建立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社会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强地名数据库系统建设,开展地名信息服务,大力弘扬地名文化。全面推进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地名命名的科学性、前瞻性。加强对城市和乡镇基层地名标志的补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推进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依法规范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登记场所和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登记流程规范化和服务人性化。完善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婚姻登记联网奠定基础。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力争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

  扎实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强化监管和行风建设,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新建和改扩建殡仪馆,更新改造火化设备。大力推行生态殡葬、绿色殡葬,提高火化率,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推进公益性墓地(公祭堂)建设,满足基本殡葬需求。实现全省殡葬信息化建设三级联网。

  (九)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着力构建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充分利用、慈善资金不断增长、救助能力不断提高、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局面。

  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发展以爱心奉献、互助和谐为核心的现代慈善文化,推广平民慈善、全民慈善的社会理念,强化合力慈善、社区慈善的社会观念,努力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慈善文化。

  发展慈善运营主体。进一步健全慈善工作机构,形成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慈善工作站。加强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慈善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政府调控与行业协调互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互补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