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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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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建设。(市监察局牵头)

  

  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市公务员局牵头)

  

  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2.加快突破国资国企改革瓶颈

  

  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化国资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本监管体制。(市国资委牵头)

  

  推进国资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衔接。(市财政局牵头)

  

  3.大力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医疗、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牵头)

  

  鼓励非公企业和非公资本参与国资国企改制重组。探索建立全国企业兼并重组交易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牵头)

  

  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拓宽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

  

  4.着力完善服务经济发展环境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稳妥有序地降低牌照、资质、标准等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等的全过程监管。(市工商局牵头)

  

  争取国家服务业税制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完善营业税差额征收办法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税收政策,实施增值税扩围,进一步鼓励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及产业融合发展。(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

  

  按法定程序加快推进金融、航运、贸易和专业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口岸综合管理、信用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与服务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体系。(市统计局牵头)

  

  推进闸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闸北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四)形成海纳百川的开放格局

  

  深化长三角地区在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以及旅游、气象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牵头)

  

  加大对新疆喀什,西藏日喀则,云南文山、红河、普洱、迪庆等州(市),三峡库区重庆万州、湖北宜昌夷陵,青海果洛等对口地区的帮扶力度。(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牵头)。

  

  加强国内区域合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产业链高端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市商务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积极吸引国际组织入驻上海。充分发挥使领馆、友好城市和民间外交等作用,完善与国外其他城市的沟通联系机制。增强城市国际影响力。营造国际化的居住和商务环境。(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牵头)

  

  (十五)落实行动纲领的实施保障

  

  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制度建设。加强专项规划、区县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与《纲要》的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强政策引导、项目支撑和资金统筹,确保规划落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优先安排涉及民生、公共服务和城乡一体化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和项目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创新评估方式,增强规划评估的准确性和广泛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完善规划指标统计制度,为科学评估提供支撑。(市统计局牵头)

  

  三、具体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确保《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全面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监测评估,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约束性指标、主要预期性指标和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形成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在规划实施中期,各区县、各部门要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三)加强责任考核,开展督促检查。结合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各部门“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县和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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