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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体系。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任务重的县,设置乡镇水利站或跨乡镇的片区(流域)水利站。基层水利站的基本支出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充实基层水利站技术力量,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按照“一村一人”或“一村多人”的模式,建立村级水务员制度。发挥水务员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计划上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信息传递、检测巡查、情况汇报、政策宣讲等方面的作用。水务员业务上接受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站的指导,县级财政对其给予误工补贴。 全面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促进协会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各地要出台政策,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加快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农户的分布范围,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少或单个农户自用的归联户或该单个农户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归投资人所有。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流转给其他管理者管理;联户和农户所有的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上的主人翁地位,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组织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投劳。 3.深化水价改革。按照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供水差别定价制度。积极推行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推动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负担农业供水成本的机制。结合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在促进节约用水、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建立农业灌排设施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计量计价收费制度。创新末级渠系投入建管体制,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进一步完善国管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制定鼓励再生水利用政策,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4.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解决省直属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养老保险问题。加快推进委托代管大型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着力完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巩固改革成效。通过深化改革,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方式的转变,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切实加强已成水利工程管理,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 5.完善水利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 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的 30% 由省统筹,省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落实好中央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的部署要求,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加强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管,用于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各项涉水事务相关规费。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占用、损毁补偿制度,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