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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0号)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 已经2011年10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7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目录

  


  a分部 总则

  第26.1条 目的和范围

  第26.3条 定义

  第26.5条 适用性表

  

  b分部 飞机系统的增强型适航项目

  第26.11条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d分部 燃油箱可燃性

  第26.31条 定义

  第26.33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燃油箱可燃性

  第26.35条 影响燃油箱可燃性的设计更改

  第26.37条 在审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项目-燃油箱可燃性

  第26.39条 新生产的飞机-燃油箱可燃性

  

  e分部 老龄飞机安全-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资料

  第26.41条 定义

  第26.43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和申请人-修理

  第26.45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改装和对改装的修理

  第26.47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和申请人-改装和对改装的修理

  第26.49条 符合性计划

  

  z分部 附则

  第26.99条 施行时间

  

  关于《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的编制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a分部 总则

  第26.1条目的和范围

  (a) 本规章为支持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制定要求,包括实施评估、制定设计更改、编制持续适航文件(ica)修订版,并向相关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本规章为设计更改和持续适航文件修订而制定的标准应被视为适航要求。

  (b) 除本条(c)款中规定的以外,本规章适用于各分部中指定的下列人:

  (1)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

  (2)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申请人,以及申请对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修改(包括描述设计更改的服务通告)的申请人;

  (3) 欲获得可能影响飞机适航性的修理、更改或改装设计的批准的人;

  (4)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及其新飞机制造许可协议的持有人;

  (c) 设计更改批准的申请人若选择或被要求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规章中与本规章对应的适航要求,且该ccar-25规章中的适航要求与本规章同时或在其之后施行,则不需要满足本规章相应的适航要求。

  

  第26.3条 定义

  本规章中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26.5条 适用性表

  本条表1给出了本规章适用性的总体描述,为确定各条款适用对象提供了指南。

  表1、ccar-26规章适用性

  

规章施行日

适用条款

b分部

飞机系统的增强型适航项目

d分部

燃油箱可燃性

e分部

损伤容限数据

2011年12月7日

2011年12月7日

2011年12月7日

现有1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

26.11

26.33

26.43、26.45、26.49

在审1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申请人

26.11

26.37

26.43、26.45

现有1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

不适用

26.35

26.47、26.49

在审1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

26.11

26.35

26.45、26.47、26.49

新2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

26.11

26.35

26.45、26.47、26.49

制造人

不适用

26.39

不适用

注1:本规章施行之前已持有或已提出申请

注2:本规章施行后提出的申请



  

  b分部 飞机系统的增强型适航项目

  第26.11条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a) 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本条(d)款中规定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和申请人,必须按照ccar-25附录h中第h25.5条(a)款(1)项和(b)款的要求,为相应的每种型号设计编制其“代表型飞机” 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持续适航文件(ica),并将持续适航文件提交局方批准。本条中每种型号‘代表型飞机’是指该型号系列飞机的构型已包含了在生产线上已执行的所有ewis的更改,以及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提出的并被适航指令强制要求执行的所有ewis改装。本条(d)款中相关人也必须对为符合ccar-25第25.981条(d)款关于点火源防护安全评估要求而制定的所有燃油箱系统的持续适航文件进行评估,以确保这些持续适航文件与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兼容,并将冗余要求减至最小。

  (c) 本条(d)款中规定的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必须:

  (1) 评估申请批准的设计更改是否需要执行本条(b)款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修订,以符合ccar-25附录h中第h25.5条(a)款(1)项和 (b)款的要求。如需要,申请人必须按要求修订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并提交局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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