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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基础与新材料产业调整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工业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节能节水规划》等三个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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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增加值能耗、水耗目标

   与2010年相比,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约束性指标);

   与2010年相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10%(约束性指标);

   与2010年相比,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15%。

  3、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

   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2010年水平。

  四、主要任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产业发展,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大力发展高端现代制造业,做强二产。强化政府监管,利用市场机制,依靠先进技术,推动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改造,提高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一)强化标准引导,深入推进产业升级

  1、完善产业能耗水耗标准体系

  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修订我市工业行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水耗指导指标,提高用能用水效率准入标准。编制工业重点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制定工业行业用水定额。探索工业低碳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低碳发展指导指标研究工作。

  专栏3:能耗限额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是指生产合格产品时,每单位产品所允许消耗能源的限定值,简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截至2010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粗钢、水泥等22项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标准规定了三类能耗限额指标:现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新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和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其中,现有企业能耗限额限定值指标和新建企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是强制性指标。

  2、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节水评估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国家及北京市重点行业企业用水定额制度。探索开展企业节能、节水改造项目后评估,切实提升企业能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继续推进落后产能退出

  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水泥、石化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引导一批小化工、小铸造、电镀等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企业退出。

  (二)发挥科技优势,提高用能用水效率

  1、鼓励企业研发节能节水新技术

  充分利用北京地区科技资源优势,积极为产学研机构创造条件,鼓励研发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围绕重点行业,遴选一批能够有效促进企业节能、节水和减少碳排放的重大技术。搭建服务平台,为研发机构、产品技术供应商和应用企业提供对接服务。

  2、推进企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推进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在节能节水中的应用,鼓励企业加强生产过程能源、水资源消耗监测和精细化管理。引导企业在招标采购设备时,优先选用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重点加强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照明、电机、变压器、空调等耗能设备的更新改造。在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融合发展过程中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基站、机房、数据中心等重点耗能环节的节能改造。

  3、加快推进使用新能源和再生水

  推进园区不断完善能源、水资源集约供应体系,探索工业园区层面新能源和再生水利用新模式,实现规模化节能、节水效果。鼓励企业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重点在石化、建材、热力电力生产等行业推广再生水利用新技术和再生水生产工艺。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立污水再生处理设施、对接市政再生水管网、建设雨洪利用工程等,大力推广再生水利用。鼓励新建项目在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生产环节利用再生水,推进再生水成为工业发展的第二水源或辅助水源。

  (三)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降耗

  1、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继续组织备案节能服务机构,强化合同能源管理培训,建立节能节水服务体系。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供需对接,推进工业企业与节能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生产过程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在石化、建材、热力电力生产等行业企业试点推行节能、节水自愿协议,培育一批节能、节水标杆企业。

  专栏4:企业节能自愿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企业节能自愿协议是指政府(或授权机构)与企业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在协议中,企业主动承诺达到一定的节能或环保目标,政府则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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