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基础与新材料产业调整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工业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节能节水规划》等三个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产业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体系优化

  (二)营造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

  (三)制定优惠扶植政策,增强产业发展吸引力 

  

  
序 言

  


  航空航天产业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是国家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一支重要力量,是国家战略产业。其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产业要素高度集约等特点,技术辐射面广、产业带动力强、关联产业多、产品附加值高、集群效应大,能够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大力推进航空航天产业发展,以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依托,积极发挥地方配套产业的作用,基本形成了有序的产业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得到一定优化,产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但产业布局分散、集聚度不高、产业辐射效应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未来5-15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转型期和重大机遇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首都经济圈、建设世界城市、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军民融合、二三产融合式发展,都为北京市发展航天航空产业带来了难得机遇。

  本规划中的航空航天产业指产业主体参与实施的与航空航天技术产品相关的研发、制造、服务和技术转化应用等产业活动的总和。本规划依据《国家航空航天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指导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成效

  1.核心能力增强,专业化水平持续提高

  北京现有航空航天研发制造(含核心配套)产业集团总部、国家级研究机构、著名高等院校等20余户,涉及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单位百余户,航空航天专业核心能力单位占全国50%以上。航空领域,北京市在基础材料、航空动力研究、航空工艺、机载设备与系统等方面占有优势。航天领域,北京市汇集了全国星、箭、弹、船总体设计、核心研发和总装测试的绝大部分核心单位,在全国占据绝对优势;集聚了一批核心配套单位,形成了全产业链发展能力。

  经过60多年发展和建设,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核心能力不断增强,载人航天、卫星应用、空间科学与技术等领域发展成效突出,部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基础能力提升,产业链条快速延伸

  “十一五”期间,航空航天产业主体加快在京设立高端研发机构、扩大研发规模、延伸研发范围。以航空电子设备与系统、航天动力与材料、航天应用为代表的研发核心力量逐步集聚北京。以航天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为特色的产业链条快速延伸,在信息安全、安防安保、空间生物、节能环保、物联网、新能源、软件、气象工程、特种装备等民用产业领域形成了一定产业规模。

  3.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水平稳步升级

  “十五”以来,全国航空航天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产业布局调整迅速,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在全国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较大变化。一般制造业和配套能力逐步向全国扩散,高端研发能力逐步向北京集中,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结构呈现以创新驱动为特点的科技产业化特征,产业总部资源更加集中,高端研发和核心制造能力更加突出,航空航天现代服务业水平不断提高,对全国产业的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

  1.产业布局分散,产业聚集度不高

  北京市航空航天企业空间布局较分散,企业间的协同协作、专业板块间的融合发展程度一般;产业整体布局缺乏统筹规划,产业聚集度较低,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受到一定限制;相对其它产业,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总体规模偏小。

  2.产业项目规模偏小,标志性工程落户少

  近年来,大型飞机、新一代运载火箭等航空航天标志性项目在全国布局,落户北京的重大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标志性工程少,行业带动性不足。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基础面临巨大挑战。

  3.产业辐射作用低,融合带动效应不足

  北京市航空航天产业主体技术优势明显、技术成果丰富,但产学研用环节衔接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慢、技术辐射效应发挥有限;与其它民用产业融合发展成效不明显,带动效应不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