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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速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控制碳密集型生产项目的布局。严格执行商品能效标准,限制低能效产品消费。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投入。(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逐步提高可循环使用产品和可再生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动居民节水、节电,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绿色建筑。(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一)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大力实施闽资“回归工程”,重点扶持一批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培育各类创业主体。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省工商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省属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资合作和资产重组。(省国资委牵头)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建立健全垄断行业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省国资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负责) 推进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改革。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省编办牵头) 探索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省公务员局牵头) 积极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多样化提供模式。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省编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管理。强化行政问责。(省监察厅、效能办、公务员局、法制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省对市、县(区)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制度,推进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省财政厅牵头) 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推行并联审批和联合会审。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推行政府投资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关系。(省物价局牵头) 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机制。整合全省现有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发展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适时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征缴率。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适度提高财政补贴水平和有条件的地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制度。(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进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工作,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创新经贸合作机制,构建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率先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民社保城市。(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建设 (一)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促进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省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