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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4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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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卫生交流合作,加大卫生领域对台开放,推动公共卫生、医学医疗、中医药、康复养生、养老事业等方面交流合作。(省卫生厅、民政厅、台办、外经贸厅负责)

  

  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加快推进闽台人才合作培训、科研、交流基地建设。(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三)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

  

  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基础条件,扩大口岸开放,加快发展对台客滚直航运输。整合优化对台口岸功能,加快建设面向亚太的两岸航运中心。(省交通运输厅、台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口岸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

  

  (一)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

  

  积极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积极争取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实施方便台胞就业生活的措施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两岸合作办学,建设教育合作园区和文化产业合作基地。(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台办、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高标准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

  

  构建“四区、多组团”的空间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特色产业体系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创新综合实验区体制机制

  

  强化管委会的开发责任和管理职能,综合设置管委会工作机构和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经营机构和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台办、编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积极扩大就业促进创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农民工有关政策,完善和落实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一批以高技能培训为主的技能实训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95%以上。切实保障劳动者实现尊严和体面劳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均增长10%以上。推进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卡对参保对象实现全覆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快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加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现全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继续实施“千名医师帮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万名乡村医生培训工程”项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增长1.5倍,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水平提高到60%以上。(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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