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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4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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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15年,实现重点旅游景区通高速公路,全省所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及a级景区形成比较完善的旅游交通、旅游标识和游客服务体系。(省旅游局、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积极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厦门邮轮航线开通,实现两岸“一程多站”旅游。(省交通运输厅、台办、旅游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业

  

  建设连接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力争物流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左右,占服务业比重达到20%以上。(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省经贸委、信息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通信管理局负责)

  

  加快建设全省性、区域性和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和物流信息数据中心。(省经贸委、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负责)

  

  (三)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力争到2015年金融业达全国中上水平,增加值2000亿元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2010年提高2个百分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扶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兴业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发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财政厅、国资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争取开办包括新台币在内的离岸金融业务,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推动两岸银行卡联网通用和结算。推动金融机构双向互设。争取设立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台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壮大提升城市服务经济

  

  实行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厦门市和福州鼓楼区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拓展服务业发展领域

  

  打造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对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拓展海洋开发新空间

  

  (一)发展现代海洋经济

  

  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建设,打造海洋经济强省,培育一批海洋产值超百亿的海洋经济强县(市),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做大做强漳州诏安、厦门海沧、泉州石狮等海洋生物医药和保健品研究开发产业基地。(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海洋科技创新

  

  推进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建设,打造一批中试工程化技术平台和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建立海洋碳汇、海水淡化技术和设备研发基地。实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及海上风能、潮汐能等发电示范工程。(省海洋与渔业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提高海洋管理能力

  

  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控制湾内围填海,引导和推动湾外围填海。实施“碧海银滩”工程。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快实施近岸海域及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六、着力扩大内需

  

  (一)积极扩大和活跃消费需求

  

  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优抚对象待遇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民政厅负责)

  

  完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农机、节能产品的消费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生产、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省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合理布局大型商贸中心和超市等商业网点,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商业街区,形成10个年交易额超300亿的大型市场。(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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