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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健全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强化消费市场监测监管,规范商品与服务消费市场秩序。(省工商局牵头) (二)充分发挥投资带动作用 加强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的投入。确保中央和省扩大内需项目顺利完成并发挥效益。力争投资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超过40%。(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 七、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配套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政策。研究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强度、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推进重点区域加快发展 培育发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龙岩产业集中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促进区域联动协调发展 推进沿海内陆互动联动发展,提升沿海一线综合实力,支持内陆地区加快开放开发。促进苏区老区加快发展,加大以工代赈等资金扶持力度,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农办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实施造福工程。(省农办牵头) (四)深入开展跨省区域合作 推进跨省行政区的铁路、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对接。开展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宁夏、三峡库区工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 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构建福州大都市区和厦漳泉大都市区,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提升中心城市管理水平和中心城市功能,建立现代城市综合管理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加强分类指导,建设一批新型城市和卫星城。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积极推进扩权强县改革,继续实施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县域特色资源开发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办、农业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力 深化小城镇改革建设试点,抓好小城镇规划设计,实施镇容镇貌综合整治。推进强镇扩权改革,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小城镇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编办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探索“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省财政厅牵头) 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积极推进“三旧”改造。(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探索灵活多样的户籍管理制度。(省公安厅负责) 九、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一)做大做强港口群 到2015年全省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力争达到1500万标箱。推进厦门、福州、湄洲湾三大港建设,推动各港区的联动互动发展,大力发展“陆地港”,推进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加强数字口岸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海洋与渔业厅、口岸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建设“三纵六横九环”铁路网,加快新建干线铁路和支线铁路建设。(省铁办牵头) 加快民航发展,完成5个既有机场扩能工程,逐步实现各设区市均有一个机场。(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