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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属地管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分解下达“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任务和明确职责;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 (一)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4号)精神,主要工作是:落实已有各项制度,在深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年”活动,真正逐步建立起“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为这项工作的长久、稳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县(区)应当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自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评比活动,尤其要结合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重点在“已有制度”和今年的具体“目标任务”落实上下功夫。 (二)主要任务。 1. 进一步健全各级“城乡清洁工程”组织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2)要切实落实市、县(区)、乡(镇)三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真正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领导空挂名、机构难指挥、人员临时凑、经费无来源、工作无人管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每年经济增长情况而不断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2. 加强考核与督查,切实落实问责制度。 (1)继续实行“三项制度”。即:“干部包片(街)”、“分片包干”、“门前三包”制度,日常协作制度;部门、社会工作联系制度。 (2)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加大对县(区)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按7∶3的权重计算考评结果。即平时考评占总评分的70%,年末考评占总评分的30%)。 (3)“城乡(镇)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实行月抽查、季督查的方式。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月抽查、季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县(区)参照此做法开展工作。 (4)督查结果的运用。对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县(区),由市监察局或组织部门依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该县(区)行政首长和市级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行政首长实施责任追究。 对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乡(镇),由县政府或市级主管机关依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县级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乡(镇)行政首长和县级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县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依照“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结果要在本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通报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涉及驻市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追究责任的,建议其上级部门追究其责任。 (5)季督查内容,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市各职能部门月抽查内容,由市职能部门根据“城乡清洁工程”要求自行确定,同时报市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备案。对被抽查或督查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因没有制定制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费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晰、目标任务没有分解等导致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垃圾乱倒、广告不规范、运输车辆沿途撒落的,由负责抽查或督查的部门按设定项目进行打分,对打分结果进行排序,并报本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本级“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审核后由当地宣传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年终评比时,打分结果按权重折算计入其“城乡清洁工程”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