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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11]2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全面推行“城乡清洁工程”评分排序媒体公布制度。通过月抽查、季督查等方式,对各县(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开展情况(结果)进行评分排序并公布。市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月抽查评分结果,应在抽查结束后的次月第一周在本系统内通报(通报须写明督查范围、主要内容、督查方式、排名办法、标准及次序),同时将通报结果抄送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组织的季督查结果,应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宣传部门在市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政府网站)公布。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本级部门的打分排序;县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本县部门的打分排序。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打分排序结果。

  实行民意调查制度。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统计、宣传、电信等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城乡清洁工程”满意度民意调查。调查方式以报纸问卷定向调查为主,随机电话调查和随机街头调查为辅。其中,电话调查不得少于500人次、街头调查不得少于500人次、报纸问卷调查不得少于10000人次。民意调查表格由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统计、宣传部门制定,经“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县(区)开展问卷调查可以采取由自治区制发的民调表与街头调查合并进行。民调结果由统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统计部门共同汇总审核县(区)的民调结果后,报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

  年终评比时,民调结果分值按权重折算计入县(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总分。

  4. 落实自治区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根据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12-2016)、城乡清洁工程考评办法细则及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办法。

  四、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广覆盖的科学规范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旧住宅小区道路的清扫保洁水平;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圩场定期清扫制度;全面整治城市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进出城公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县(区)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升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卫生、交通(公路)、工商(市场管理)等单位,沿街(路)社区、居委会、管理(经营)单位、责任区责任单位。)

  推进乡镇、村屯及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基础设施,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硬化、平整道路并定时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规范设置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统筹安排集贸市场,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规范管理建筑工地;清洁池塘,清理废弃漂浮物。(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抓好乡(镇)、村屯垃圾“围村堵河”治理工作。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大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完成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试点,有序建立垃圾收集池(点),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区)处理”体系,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填埋或分散填埋模式,强化乡(镇)、村屯江河湖塘等水域水面和沿岸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对向江河湖塘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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