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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问责机制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自治区和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区)、乡(镇)、开发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构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路收费站、主要道路出入口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开展街道、社区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加强各行业文明、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日”、“城乡清洁工程、城管工作进万家”等主题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数字化城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数字化城管的监督、评估等工作;及时修改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体系,逐步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到县、区。 五、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和包干制度,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城乡清洁工程”的制度;各级领导要不定期检查所联系辖区的主要路段、主要区域的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形成“城乡清洁工程”多级负责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构。 整合我市“城乡清洁工程”相关机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年度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落实。县(区)照此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 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工作的部门;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在机构负责人职务配备和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倾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认真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11〕3号),结合推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完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紧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无序、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城乡清洁工程”、城乡风貌改造的长效机制问题,解决农房建设杂乱、安全隐患频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