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乡(镇、街道)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落脚点。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实际,逐项组织实施;全面推行、落实责任制,对辖区内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实施覆盖式管理;组织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社区(村)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社区(村)是“城乡清洁工程”的基础。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2.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投入保障机制。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推进环卫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 保障环卫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市、县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场所;加快推进环卫职工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解决环卫工人的住宿问题。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要将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投入、启动工作及建设推进情况做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将数字化城管考评结果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的重要依据。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同时,继续深化市容市貌“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工作;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会议纪要,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制定工作预案、应急措施,储备应急物资,配备相应的设备,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领导包干化解,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城乡清洁办、爱卫办、文明办共同组成的“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县(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日常督查工作由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健全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制度与部门反馈渠道和办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县(区)、乡(镇)、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和参与考核“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制度,扩大评议的内容和方式,加大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