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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11]2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完善集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有计划开展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工作,并向城乡结合部、乡(镇)延伸。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集贸市场;新开办的集贸市场一律按规划开工建设,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取得的集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规划、住建城乡建设、国资委、城市管理、商务、国土等管理部门。)

  7.完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大力实施“引绿入城”工程。加快城市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绿化植树活动。(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

  8.完善城市河道、沿海海岸带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继续加大城市内河河道、沿海海岸带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将城市内河河道、沿海海岸带环境整治作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内容之一。重点是加强城市内河河道及两岸护坡、沿海海岸带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沿海海岸带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整治。属地政府要特别加强对沿海海岸带的环环境整治。(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环保、卫生、水产、海洋、海事、旅游等部门。)

  加强城市公共水域(海域)、海岸带的清漂、保洁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水域清漂标准,打捞和清除水面漂浮物和垃圾,加强水域(海域)、海岸带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环保、卫生、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海事、旅游等部门。)

  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海堤水利监察的执法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部门。)

  (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的保障机制。

  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突出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立的各项保障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新格局。

  1.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的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分级管理职责,逐步形成以自治区为指导,以市为核心,以县(区)各开发区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专业部门指导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机制。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指导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困难。制定有关法规政策,组织全市“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市本级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核心。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及所辖县(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宏观决策,编制本市及所辖县(区)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和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县(区)、各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出台地方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县(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监察机关和人事组织部门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配合财政部门对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重大事项的资金提出调配建议;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大问题、重要区域制定管理措施、监督管理实施和组织综合整治;市直部门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

  县(区)、各开发区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在整个“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主要职能是: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县(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区等问题,使“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全覆盖;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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