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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11]2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拓展“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城区、开发区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的县(区)、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主管部门。)

  加强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并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逐步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垃圾转运作业全密闭化、减容化、压缩化;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

  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环保技术,根据需要,新建、改造、完善一批公厕;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并按规定实行对外开放。(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卫生管理部门。)

  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大对乱设摊点、跨门槛经营、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带泥、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商业门店守法档案,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市,引摊入室”。加强违法建筑清理,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规划等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或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垂挂各(横幅)广告。(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工商、交通、文化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点。整治占道经营,对部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交通、公安消防、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完善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市区道路分类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做好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按计划进行单项审批;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围挡和公示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主要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等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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