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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1年年底,完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规定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应完成40%,2013年应完成60%,2014年应完成80%,2015年应完成100%。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市直部门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重点应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层建筑火灾、地下空间火灾、危险化学火灾以及地震、坍塌和泄露等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预案,整合全市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改善常规装备,增加特种装备,形成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灭火救援作战实地演练,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灾害事故的指挥水平和处置能力。针对我市高速公路、隧道车辆灾害事故的特点,在高速公路建立应急救援队,强化对交通隧道、危化品运输等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大力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全市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其他消防力量有效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1.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正规化建设标准,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加强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积极争取公安现役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防火灭火力量。大力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立足处置各种特殊灾害事故的实战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处置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化工等现代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 2.推进消防合同制和文职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县(市、区)中心站实有人数不低于35人、其他普通消防站实有人数不低于25人的配备标准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 现有消防站2011年完成100%征招任务,根据“十二五”规划消防站建设进度逐步完成新建消防站合同制消防队员征招任务,其中高新园区消防站、经济开发区消防站、西区消防站、综合训练基地不少于20名,龙游、江山、常山第二消防站不少于10名,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合同制消防队员征招的长效机制。根据全市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实际,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招聘消防文职人员,按照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0名的最低标准进行聘用,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作用。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15年年底前建成专职消防队。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巨化专职消防队及其他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结合各地城镇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柯城区航埠镇、龙游县湖镇镇和溪口镇、江山市峡口镇、贺村镇、长台镇和廿八都镇、常山县辉埠镇、开化县华埠镇等已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落实人员、经费,保持正常执勤;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二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三是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余乡镇和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