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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科学指导。到2015年,各县(市)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建协率达到90%以上,农村建制村建协率达到80%以上,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做到“四个有”(有办公室、有工作人员、有活动经费、有活动阵地),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全市80%的县(市)区要建成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50%的街道(乡镇)要建成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将适合老年人的健身锻炼项目纳入其中,切实改善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条件。到2015年,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城市达到55%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老年人的运动健身意识和健康水平有明显提高。适时组织一些规模较大的体育竞赛和健身展演活动。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宣传教育等手段,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研究制订地方性配套法规及实施办法。做好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工作,老年法宣传教育普及率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80%,增强全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学法、守法、用法和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维权服务网络,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老年维权工作协调联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基层政法组织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站和法律维权服务网点,加强老年维权示范岗建设,进一步在涉老医疗、保险、房产、赡养、赠与、赔偿、纠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 健全老年人法律服务团,成立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市及县(市)区法律援助网络作用,加强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的老年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组织和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涉及老年人的赡养、调解、诉讼、法律咨询等工作。对特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动态跟踪监督,积极探索方便老年人的各项法律援助措施,力求做到“三当场”(当场受理、当场审查、当场指派),进一步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继续做好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落实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探索建立失能、失智、患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加强老年人来信来访和涉老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老年人在再婚、住房、财产和继承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杜绝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贫困老人和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老年人社会管理和参与社会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才能和经验,积极发挥老年人的专长作用。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新途径。进一步健全我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联席会议的制度,充实完善“福州银色人才网”,建立健全老年人才资源基础数据库。畅通老年人才信息渠道,完善市、县、街道(镇)和社区不同层面发挥老年人作用的供需交流平台,积极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开展“银龄行动”。动态掌握老年知识分子、科技人才队伍状况,举办老年人才交流会和开展网上招聘,为发挥老年人才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中的积极作用牵线搭桥。进一步拓展老年人发挥作用的领域,按照“自愿和量力、社会需要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离退休老干部和有专长的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及志愿服务等活动。积极组织老年人在社区开展各项活动,引导和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老人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劳动;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等以老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团体开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