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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12.重庆建筑风格 具有重庆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现重庆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风格。 13.优秀近现代建筑 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建设的,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建筑。 14.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区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域: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具有传统格局、尺度和形式;有明确范围,形成一定规模,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建筑密度较大,体量较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层;采用重庆建筑风格。 15.工业遗产 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各阶段的近现代工业建设所留下的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文化遗产。 16.安全控制区 为保护党政军要害机关或部位、国防科研和军工单位、电信枢纽等重要目标的安全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控制区域。 17.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其管网工程等公用设施。 18.城市道路 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设置的载体。 19.高速铁路 新线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250公里/小时、旧线改造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200公里/小时的铁路。 20.干线铁路 除高速铁路、支线铁路、专用铁路外的铁路。 21.道路控制边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是道路用地与其他规划用地的分界线。 22.港湾式停车港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设有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 23.划线式停车港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没有设置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 24.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 重庆主城主要次级河流有:盘溪河、溉澜溪、寸滩河、栋梁河、童家溪、桃花溪、清水溪、跳磴河、花溪河、海棠溪、竹溪(曾家河沟)、柏溪(九曲河)、廖家溪、张家溪(白杨沟)、梁滩河、御临河、龙凤溪等。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及相关要求确认。 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即3.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即5.8+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大于7.2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二、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即5.1+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即7.3+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即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即8.2+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需专题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