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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公共空间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 (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让2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让3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让5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