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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接上页]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第五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五十五条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五十六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五十八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

  (二)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三)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

  (四)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五)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二)通信管道12孔;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六十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六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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