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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接上页]
(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

  (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序号

建筑使用功能

单位

指标

1

住宅

中高档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4

廉租住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2

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3

商业、办公、医院、五星级旅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4

四星级及以下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5

场馆〔不包括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会展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4.0

其他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

6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7

工业、物流仓储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1

8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9

公园

车位/100平方米公园用地

0.05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计算出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场馆、工业、物流仓储的配建标准为规划参考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标准按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4.宿舍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按该宿舍所服务的建筑(如工业、学校等)确定。

5.未列入附表中的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建筑密度

 

用地类型

中心地区

一般地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一类居住用地

1.0―1.2

≤40

1.0―1.2

≤40

二类居住用地

2.5―3.5

≤45

1.5―2.5

≤40

商务设施用地

3.0―5.0

≤55

2.5―4.0

≤50

商业设施用地

3.0―4.0

≤60

2.0―3.0

≤55

注:1.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的划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实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

3.当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

4.商业设施用地包含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写字楼用地。



  

  附表2:

  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建筑密度

用地类型

特大城市、大城市

规划人口>50万

中等城市

20万<规划人口≤50万

小城市、建制镇

规划人口≤20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一类居住用地

1.0―1.2

≤40

1.0―1.2

≤40

1.0―1.2

≤40

二类居住用地

1.5―2.5

≤40

1.2―2.5

≤40

1.2―2.0

≤40

商务设施用地

2.5―4.0

≤50

2.5―3.5

≤50

2.0―3.0

≤50

商业设施用地

2.0―3.0

≤55

2.0―3.0

≤55

1.5―2.5

≤50

注:1.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人口规模确定。

2.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中心地段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

3.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

4.商业设施用地包含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写字楼用地。



  

  附表3: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容积率

控制高度

建筑类型

容积率

≤1.2

1.2<

容积率

≤2.0

2.0<

容积率

≤3.0

容积率

>3.0

备 注

住宅建筑

≤20米

≤40米

≤80米

≥18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0米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破该控制高度的,需专题论证。

注: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控制高度严于本表的,从其规定。



  

  附图1:剖面图(图略)

    平面图(图略)

  

  附图2: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平面图(图略)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剖面图(图略)

  

  附图3: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图略)

  

  附图4: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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