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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接上页]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八条  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长江、嘉陵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五十条  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第五十一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8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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