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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二十条  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

  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

  2.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80米;

  3.计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与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路幅宽度w(米)

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w≤16

16

w>32

h≤60

2

3

5

60

3

5

7

h>100

5

7

9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路幅宽度w(米)

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w≤16

16

w>32

h ≤60

3

5

7

60

5

7

9

h>100

7

9

11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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