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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四条 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已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申请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进行修改,其修改方案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使用安全的,可以按照原技术规定执行。 附录1: 名 词 解 释 1.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2.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等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 4.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5.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见下图)。 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6.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7.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见下图)。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8.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相对布置示例 9.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 10.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1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见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