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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保监发[2011]47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业内合作。依托行业性信息系统,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行业交流平台,推动行业内先进知识和经验的传递学习。以车险为试点,探索建立行业服务网点资源有偿使用机制,逐步实现定损结果互认,促进保险服务网点的优化组合。

  

第七章 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遵循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持续推进依法监管。针对行业发展和监管新情况,持续完善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主要领域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依法监管制度保障。加强监管程序性规则制定,完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策机制、现场检查实施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执法行为后评价机制,全过程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针对市场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制度设计决策机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发挥公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合理有序充实监管队伍,健全人才使用和培养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提高科学监管能力。认真落实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的有关要求,构建符合北京实际的保险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分类监管,以风险为导向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分类指导、扶优限劣。按照“规范分类、动态跟踪、适时调整”的原则,不断创新完善分类监管方法。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探索建立标准化监管流程,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加强保险机构内控监管,促使监管要求嵌入保险机构管理体系,强化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督促落实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夯实保险机构在风险防范和依法经营方面的主体责任。分步骤、有侧重地加大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针对性和覆盖面。逐步实现市场行为监管由规范展业行为为主向规范前端展业和后端理赔服务并重转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增强监管有效性。注重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信息披露等手段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大机构设立、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实质性审查力度,发挥行政许可对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保险机构投诉处理评价办法。完善并依法适当简化行政处罚流程,提高处罚时效性。加强行政处罚后续整改情况的跟踪评价,提高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有效性。健全完善主监管员制度,注重机构整体监管和市场行为、财务状况等专业监管的协调统一,准确发现、识别和处置风险。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整合现有系统资源,有序开发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重,在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探索建立派出机构的宏观审慎保险监管框架,加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风险,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发挥非现场监管作用,研究建立非现场监管预警体系,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对市场风险抓早抓小,增强监管预见性和针对性。健全行业联动的风险应急管理处置机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制定持续恢复和风险处置方案,构筑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保险与银行、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加强与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合作,严惩商业贿赂、保险欺诈等行为,严厉打击洗钱和以保险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人才队伍、行业服务标准、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积累等重要领域的管理和发展,为实现北京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基础。

  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积极培养、引进、选拔和使用一批专家型的保险技术人才、一批具有科学创新精神的经营管理人才、一批讲诚信、职业化的保险销售人才、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建立集中优秀人才的北京保险专家人才库,发挥首都人才优势对行业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加强保险机构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提升员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发挥首都教育资源优势,支持保险机构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大保险人才培养力度。改革人才选拔使用方式,促进形成人尽其才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人才流动自律与纠纷调解机制,保障保险人才流动规范有序。探索建立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体系,先行建立车险理赔定损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探索研究行业合同纠纷调解、健康保险等其它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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