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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纠正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升劳动管理水平。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集体协调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协调处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性突发事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巩固公有制企业的基础上,抓好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建工作。 2.实施积极的工资分配政策,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分配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合理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等制度。 3.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扩大工资保障覆盖范围。加大主动巡视监察、投诉举报专查和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司法协查制度,形成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建立省、市(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预防和处理指挥中心,实现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五级联网,形成网上受理、网上指挥、网上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预防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察执法体系,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加强专职监察员培训,发展监察协管员队伍;改善监察执法条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加快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步伐,探索完善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协作,逐步建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运用调解机制和方法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大对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基础设施的投入,推进基层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和标准化仲裁庭建设。加强调解仲裁队伍的培训和管理,逐步实现仲裁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推进全省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健全仲裁制度,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强化业务指导及案件分类处理的力度,逐步提高一裁终局的比例,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质量效能,依法高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规划实施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部署,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