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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试点初期,本所以书面形式接受备案申请,各会员单位可将相关书面材料递交至以下联系人: 谭媛 电话:(0755)22388829 邮箱:ytan@szse.cn 杨帆 电话:(0755)25918582 邮箱:fyang@szse.cn 待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技术改造和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各会员单位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私募债券业务申请栏目在线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私募债券业务申请栏目具体开通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备案与发行 第三章 产品设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章 转让服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 第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八章 其他事项 附件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 附件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报送格式 附件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模板 附件5:xx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 附件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附件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8:关于xx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略) 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本指南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详见附件9)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承销。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承销发行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 在本所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试点办法》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备案与发行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在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风险或者收益作出判断。发行人发生经营风险、偿债风险及诉讼等重大问题,由发行人自行处理。私募债券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所不承担责任。 一、备案条件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申请 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私募债券承销商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备案材料提交”栏目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内容与格式见附件1);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