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106A章 电讯规例

[接上页]

  6.本牌照在届满或撤销后,须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
  
  7.电讯管理局局长以前曾就该电台批给持牌人不论如何描述的牌照,现予以撤销。
  
  8.在本牌照内─
  
  (1)“新闻讯息”(Press message) 指任何讯息,其文本只包含公众感兴趣的题材的资讯、评论、报告及报导,并于当期时是拟在报章刊登或拟作广播的;
  
  (2)(由1984年第4号法律公告废除)
  
  (3)“电信公约”(The 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 指已不时或在任何时间为香港参加或适用于香港的任何《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及附录于该公约的《无线电规则》#;
  
  (4)“无线电通讯”(Radiocommunications) 指藉使用讯号编码而将书面材料发射的电讯系统。9.持牌人须─
  
  (a)就下列事项的改变,从速以书面向电讯管理局局长作出通知─
  
  (i)持牌人地址;
  
  (ii)接收电台地址;或
  
  (iii)本牌照及附表上列出的任何详情;及(b)在作出(a)段述及的通知时,将本牌照及附表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修订。10.如运作该电台的电力来自公共电力供应,则电源不得与天线直接连接。
  
  11.任何天线,如横跨或可能会坠落或被吹倒在任何架空电线(包括电力照明及电车的电线)或电力器具,则须予以防护,至令有关电线或电力器具的拥有人合理满意的程度。
  
  12.本牌照并无批准持牌人作出任何侵犯任何版权的作为,而该版权是可能存在于发送或接收的材料内的。
  
  13.如透过该电台接收到未获本牌照批准接收的任何讯息,持牌人或任何使用该电台的人,除对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或具管辖权的法律审裁处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讯息的内容、来源或目的地、该讯息的存在或接收到该讯息的事实,亦不得保留该讯息的文本或将该讯息作任何用途,或容许任何人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
  
  ..............................................
  
  电讯管理局局长
  
  ( 代行)
  
  附表
  
  发送电台机构
  
  的名称及呼号
  
  用作接收
  
  的频率
  
  接收的时间
  
  (0000─2400
  
  格林尼治平时)
  
  新闻讯息接收者的
  
  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966年第43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4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6号第28条)
  
  电讯条例
  
  (第106章)
  
  一般无线电通讯接收电台(非声音广播接收器具)牌照
  
  发出日期:
  
  届满日期:
  
  发出费用:
  
  续期费用:
  
  牌照号码 ...............................
  
  .......................................................................................................................................
  
  (全名)(以下称为“持牌人”),地址为 ............................................................................,
  
  (详细地址)现获发牌照于 ...............................................................................................................(在此指明维持该器具的地址)在本牌照所载的各项条件规限下管有、设置和维持一个包含附表述及的器具的接收电台,以 .................................................。
  
  日期:19 年 月 日
  
  条件
  
  1.持牌人不得容许该电台用作本牌照指明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持牌人须将接收到每个讯息的日期及时间、发送电台的呼号及讯息的摘要,载入一本簿册(以下称为日志簿)内。日志簿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检查。
  
  3.如非故意接收到未获批准使用该器具接收的任何讯息,除对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或具管辖权的法律审裁处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讯息的内容、来源或目的地、该讯息的存在或接收到该讯息的事实,亦不得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或容许任何人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
  
  4.使用该电台的方式不得对其他电讯运作造成可避免的干扰。
  
  5.任何天线,如横跨或可能会坠落或被吹倒在任何架空电线(包括电力照明及电车的电线),则须予以防护,至令有关电线的拥有人合理满意的程度。任何天线的竖设形式不得违反《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第301章)的任何条文或在其一旦坠落或下降时,该天线不得占用或横越公共大道。
  
  6.如使用地面接驳,在可能情况下该地面接驳须包含一个埋藏在建筑物外地面下的金属碟或管道。如不可能如此安排,则可采用接驳至冷水供水总喉管的金属喉管的有效接驳。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气体或热水喉管。地面导线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毫米(7/0.85)。地面系统由无线电接收机的接地端子的电压在故障情况下,不得超逾40伏特方均根值。
  
  7.该电台及本牌照均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检查。
  
  8.本牌照不得转让。
  
  9.如持牌人的地址或维持器具的地址有改变,或附表述及的细节拟有任何改变,持牌人须从速向电讯管理局局长作出书面通知,并在作出该通知时,将本牌照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修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