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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06A章 电讯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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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陆地移动业务以外的服务) ........................................
  
  以本附表第II部列出的基础作评估。 (1998年第52号法律公告)
  
  第IA部
  
  可由局长批给的牌照
  
  项
  
  牌照
  
  费用
  
  1.
  
  自设对外电讯系统(短期)牌照
  
  $ 750
  
  (1997年第28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某些牌照的费用
  
  广播转播电台牌照
  
  1.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广播转播电台牌照在批给时及其后当牌照持续有效时每年的牌照批给周年日,须就每100个(不足100个亦作100个计算)输出点,缴付费用$360。
  
  2.在缴付任何上述费用后的12个月的期间内,如─
  
  (a)输出点的数目增加,须在该期间完结时,就每个增加的输出点在其设置期间的每一整月,另缴付费用3角;或
  
  (b)输出点的数目减少,局长须在该期间完结时,就每个输出点在其停用期间的每一整月,向持牌人退回3角。
  
  闭路电视牌照
  
  1.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闭路电视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就每个发射器缴付费用$150及就每个接收器缴付费用$80。
  
  2.在牌照批给或续期后的12个月的期间内,如─
  
  (a)操作的接收器数目多于牌照所指明的,须在该期间完结时,就每个增加的接收器在其操作期间的每一整月,另缴付费用$7;
  
  (b)操作的接收器数目少于牌照所指明的,局长须在该期间完结时,就低于该数目的每个接收器在其停用期间的每一整月向持牌人退回$7。
  
  公共非专利电讯
  
  服务牌照
  
  1.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缴付费用$750。
  
  2.为提供服务而管有、使用、设置或维持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器具,在牌照批给或续期时,另须缴付下述费用─
  
  (a)就每个基地或固定电台缴付费用$750;及
  
  (b)就该服务的顾客所使用的移动电台缴付费用,以下述比率计算,即首200个电台缴付$15000,而就超逾200个电台,每100个(不足100个亦作100个计算)移动电台另缴付费用$7500。
  
  3.为厘定根据第2(a)及(b)段须缴付的费用,电台的数目为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在运作的电台的数目。
  
  酒店电视(发送)牌照
  
  1.酒店电视(发送)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就每个运作为电视节目的独立来源的发射器,缴付费用$150,并就每个运作为系统的独立输出的接收器,缴付费用$80。
  
  2.在领有牌照的服务的分配系统内,管有、使用、设置或维持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器具,须在牌照批给或续期时缴付下述附加费用─
  
  (a)就分配系统内的每一个无线电发射器所占用带宽的每兆赫,缴付费用$75;
  
  (b)就分配系统内的每一个无线电接收机所占用带宽的每兆赫,缴付费用$75。
  
  3.为厘定根据第2(a)及(b)段须缴付的费用,就发射器及接收器而言,其数目为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在运作的数目。
  
  4.为厘定根据第2(a)及(b)段须缴付的费用,占用带宽为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正被占用的带宽。
  
  (2000年第48号第44条)
  
  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
  
  1.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在批给时及当牌照继续有效时每年的牌照批给周年日,须缴付的每年费用的款额为─
  
  (a)就该服务而装置的第1个至第50个基地电台
  
  每个基地电台$1000
  
  (b)就该服务而装置的第51个至第100个基地电台
  
  每个基地电台$500
  
  (c)就该服务而装置的第101个基地电台及任何额外的基地电台
  
  每个基地电台$100
  
  (d)就该服务的顾客使用的首200个或以下的移动电台
  
  $4800
  
  (e)就该服务的顾客使用的每100个或以下的额外移动电台
  
  $2400
  
  (f)就分配予持牌人的每1千赫的频谱
  
  $50
  
  2.为厘定须缴付的费用,电台的数目及获分配的频谱宽度为牌照在批给时或在批给的周年日时获授权或正被使用者。
  
  (1999年第58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9号法律公告)
  
  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
  
  1.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缴付费用$750。
  
  2.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就每100个(不足100个亦作100个计算)输出点缴付费用$700。
  
  3.为厘定根据第2段所须缴付的费用,输出点的数目为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在运作的输出点的数目。
  
  (1991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1.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在批给时及当牌照继续有效时每年的牌照批给周年日,须缴付费用$1000000。
  
  2.以电讯线路或无线电通讯方式接驳至根据牌照附表2设置和维持且由持牌人提供的网络,在牌照批给的周年日或续期时,须就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缴付费用$700。
  
  3.除第4段另有规定外,须就使用分配予持牌人的无线电频谱,在牌照批给时及牌照批给的每一个周年日,按照下列公式缴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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