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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106A章 电讯规例

[接上页]

  10.本牌照由发出日期起计持续有效一年,而其后只要持牌人在每段为期一年的接续期间开始前,向电讯管理局局长预先缴付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等规例所订明的续期费用,则本牌照在接续的每一年均有效。
  
  11.如持牌人违反本牌照所载的任何条件或《电讯条例》(第106章),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在发出日期后,藉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间撤销本牌照。根据本段作出的通知可即时生效或于该通知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注: (1)本牌照并无批准侵犯接收材料的版权。
  
  (2)租得或租用的器具须领有牌照(见《电讯条例》(第106章)第8(2)条)。
  
  .............................................
  
  电讯管理局局长
  
  ( 代行)
  
  附表
  
  器具
  
  厂名
  
  类型
  
  编号
  
  接收机的频率范围
  
  备注
  
  电台功能
  
  批准的服务
  
  操作频率
  
  接收的权限
  
  备注
  
  (1967年第195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电讯条例
  
  (第106章)
  
  实验电台牌照
  
  发出日期:
  
  续期日期:
  
  发出费用:
  
  续期费用:
  
  ...................................................................................................................(以下称为“持牌人”),地址为 ..................................................................................................,现获发牌照,以在本牌照所载的各项条件规限下─
  
  (a)于 ...............................................................................................管有、
  
  (地址)设置和维持一个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发射及接收电台(以下称为“该电台”);及
  
  (b)为不时测试和发展组成该电台的无线电通讯器具,使用该电台作发射测试讯息,纯粹拟在电台所在的房间内予以接收,并接收相同的测试讯息,以及从本牌照附表指明的电台接收测试讯息。
  
  条件
  
  1.(a)该电台只可在辐射受抑制情况下使用,换言之,在使用该电台时,不得从该电台发射任何能被该电台所在处所的庭园外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任何电台或器具接收的电磁能。
  
  (b)该电台须只由获持牌人为此授权的人操作。2.组成该电台的器具须在设计、构造、维修及使用上,使该电台的使用不致对任何无线电通讯造成任何干扰。
  
  3.持牌人不得准许或容受任何未获授权的人操作该电台或取用该电台所载的器具。持牌人须确保操作该电台的人时刻均遵守本牌照的条款、条文及限制。
  
  4.该电台及本牌照均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检查。
  
  5.本牌照由发出日期起计持续有效一年,而其后只要持牌人在每段为期一年的接续期间开始前,向电讯管理局局长预先缴付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等规例所订明的续期费用,则本牌照在接续的每一年均有效:
  
  但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在发出日期后,藉向该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间撤销本牌照或更改本牌照的条款、条文或限制。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可即时生效或于该通知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6.本牌照不得转让。
  
  7.持牌人须─
  
  (a)就下列事项的改变,从速以书面向电讯管理局局长作出通知─
  
  (i)持牌人地址;或
  
  (ii)本牌照关乎的设备的操作处所地点;及(b)在作出(a)段述及的通知时,将本牌照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修订。8.本牌照在届满或撤销后,须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
  
  9.以前曾就该电台而批给持牌人不论如何描述的牌照,现予以撤销。
  
  10.本牌照并无批准使用该电台接收讯息,作为传达消息或任何其他与测试无线电通讯器具无直接关系的资讯。
  
  11.如透过该电台接收到未获本牌照批准接收的任何讯息,持牌人或任何使用该电台的人,除对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或具管辖权的法律审裁处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讯息的内容、来源或目的地、该讯息的存在或接收到该讯息的事实,亦不得保留该讯息的文本或将该讯息作任何用途,或容许任何人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
  
  12.持牌人及操作根据本牌照持牌人获批准设置和使用的任何电台的所有操作人士,均须遵守和遵从电信公约的有关条文。
  
  13.在本牌照内,“电信公约”(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 指不时或在任何时间为香港参加或适用于香港的任何《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及附录于该公约的《无线电规则》#。
  
  ..............................................
  
  电讯管理局局长
  
  ( 代行)
  
  (1966年第43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4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6号第28条)
  
  电讯条例
  
  (第106章)
  
  移动无线电系统
  
  固定电台牌照
  
  发出日期:
  
  续期日期:
  
  发出费用:
  
  续期费用:
  
  .................................................................................................................(以下称为“持牌人”),地址为 .................................................................................................,现获发牌照,以在本牌照所载的各项条件规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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