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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106A章 电讯规例

[接上页]

  (a)在 ...........................................................................................................
  
  (地址)管有、设置和维持一个作无线电话之用的发射及接收电台(以下称为“该固定电台”);及
  
  (b)使用该固定电台发射和接收与持牌人本身作为 ...............................
  
  ........................................................的业务有关的口头讯息。
  
  条件
  
  1.上述(b)段提述的讯息,可在以持牌人名义获发牌照的移动无线电系统所组成的电台(于附表第2部显示)之间交换。
  
  2.本牌照必须放入玻璃框架内在该电台展示。
  
  3.(a)使用该等电台时所采用的发射,其频率及类别与特性必须是在本牌照附表内就正在使用的发射类别与特性所分别指明者。
  
  (b)该电台须只由获持牌人为此授权的人操作。4.组成该等电台的器具须在设计、构造、维修及使用上,使该等电台的使用不致对任何其他妥为获发牌照或获批准的电讯造成任何可避免的干扰。
  
  5.组成该等电台的器具须时刻符合附于本牌照的附表所显示的性能规格,但须受电讯管理局局长不时准许并有利于持牌人而作的修改所规限。除下述情况外,持牌人未得电讯管理局局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该器具作任何更改─
  
  (a)该项更改的作用是使该器具符合或继续符合上述规格;或
  
  (b)以同类型的其他元件更换任何元件。6.持牌人不得准许或容受任何未获授权的人操作该等电台或取用该等电台内的器具。持牌人须确保操作该电台的人时刻遵守本牌照的条款、条文及限制。
  
  7.由任何电台发送的每项讯息,须以宣布被呼唤或呼唤电台的呼号作为开始。呼唤电台的呼号须在每次发送的期间完结时重覆,但在任何1分钟的期间内,呼号无须宣布多于一次。该等电台只可以本牌照附表内指明的批准呼号被呼唤和识别。
  
  8.该等电台及牌照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检查。
  
  9.本牌照持续有效,而只要持牌人在每年的届满日 ..................................或之前,向电讯管理局局长预先缴付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等规例所订明的续期费用:
  
  但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在发出日期后,藉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间撤销牌照或更改牌照的条款、条文或限制。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可即时生效或于该通知所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10.本牌照不得转让。
  
  11.本牌照在届满或撤销后,须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
  
  12.电讯管理局局长以前曾就该等电台或任何该等电台而批给持牌人不论如何描述的任何牌照或许可证,现予以撤销。
  
  13.持牌人的地址有任何改变,或本牌照内所包括的任何电台拟作任何改变,须从速通知电讯管理局局长,而每当有该等改变发生时,须从速将本牌照及附表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修订。(在车辆、船舶、航空器或非本牌照附表内指明的地方设置任何该等电台时,须获事先许可)。
  
  14.如运作固定电台的电力来自公共电力供应,则电源不得与天线直接连接。
  
  15.该固定电台的天线,如横跨或可能会坠落或被吹倒在任何架空电线(包括电力照明及电车的电线)或电力器具,则须予以防护,至令有关电线或电力器具的拥有人合理满意的程度。
  
  16.任何该等电台与公共电话交换机的连接不会获准许。
  
  17.除非本牌照如此明文规定,本牌照并无批准任何电台所接收到的讯息转播至其他处所或地方,或将该等讯息向公众传达。
  
  18.如透过该电台接收到未获本牌照批准接收的任何讯息,持牌人或任何使用该等电台的人,除对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或具管辖权的法律审裁处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讯息的内容、来源或目的地、该讯息的存在或接收到该讯息的事实,亦不得保留该讯息的文本或将该讯息作任何用途,或容许任何人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
  
  19.电讯管理局局长可酌情决定公布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分配给持牌人使用的频率,除非持牌人特别要求不要公布。
  
  20.持牌人及操作根据本牌照持牌人获批准设置和使用的任何电台的所有人士,均须遵守和遵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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