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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106A章 电讯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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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条文
  
  9.(a)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本牌照可每年续期,直至电讯管理局局长将牌照撤销为止。
  
  (b)持牌人─
  
  (i)须在本牌照发出时,向电讯管理局局长缴付在《电讯条例》(第106章)下订立而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规例所订明的款项;及
  
  (ii)须在牌照每年的发出周年日当日或之前,预先向电讯管理局局长缴付该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规例所订明的续期费用,在获缴付该费用后,电讯管理局局长须向持牌人发出一份文件,其格式一如本牌照的面页,表明本牌照下次到期续期的日期。(c)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在发出日期后,藉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藉在宪报刊登致予所有船舶电台牌照持有人的一般公告,在任何时间撤销本牌照或更改本牌照的条款、条文或限制。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或公告可即时生效或于该通知或公告所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d)每当下列事项有任何改变,持牌人须从速以书面向电讯管理局局长申请新牌照─
  
  (i)持牌人地址;
  
  (ii)船舶的名称;或
  
  (iii)所安装的无线电设备。(e)本牌照自新牌照批给之日起撤销。持牌人收到新牌照后,须将本牌照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就被撤销的牌照已缴付的费用,概不退还。
  
  (f)持牌人须就新牌照向电讯管理局局长缴付在《电讯条例》(第106章)下所订立而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规例所订明的费用。10.本牌照不得转让,并且在下列情况下须即时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
  
  (a)牌照已被取消;
  
  (b)牌照因时间期满而届满;
  
  (c)持牌人不再是该船舶的船东;
  
  (d)(船舶如属在香港注册)船舶已不再如此在香港注册;或
  
  (e)(船舶如属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已领牌)船舶已不再是如此领牌。11.本牌照不得当作免除任何条例所施加或根据任何条例所施加于持牌人的任何规定。
  
  12.在本牌照内,“电信公约”(the 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 指当其时适用于香港的任何《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及附录于该公约的《无线电规则》#。
  
  特别条件
  
  ..............................................
  
  电讯管理局局长
  
  ( 代行)
  
  附表
  
  设备详情
  
  最大功率(分贝(瓦))
  
  频率(兆赫)
  
  发射类别
  
  (1992年第40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6号第28条)
  
  电讯条例
  
  (第106章)
  
  航空器电台牌照
  
  号码 .......................................
  
  有效期 ...................................
  
  按照《电讯条例》(第106章)及附录于现正生效的《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的《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现发出本牌照,以装置和使用下述无线电设备─
  
  1
  
  2
  
  3
  
  4
  
  航空器的国籍及
  
  注册标记
  
  呼号或其他
  
  识别
  
  航空器类型
  
  航空器的拥有人
  
  设备
  
  a
  
  b
  
  c
  
  d
  
  类型
  
  功率
  
  (瓦特)
  
  发射类别
  
  获分配频
  
  率的频带
  
  5.
  
  发射器
  
  6.
  
  救生艇筏发射器(如适用)
  
  7.
  
  其他设备
  
  供发出当局填写:
  
  ..................................
  
  地点
  
  ...................................
  
  发出日期
  
  ..................................
  
  认证
  
  ..................................................................................................................(以下称为“持牌人”),地址为 ......................................................................................,现获发牌照,以在本牌照所载的各项条件规限下─
  
  (a)在以上描述航空器内(以下称为“该航空器”)管有和设置一个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发射及接收电台(以下称为“该电台”,该词包括在与该航空器相连及其通常运载的任何救生艇筏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任何器具);及
  
  (b)使用该电台作为─
  
  (i)藉无线电通讯,发射讯息;及
  
  (ii)藉无线电通讯,接收供航空器电台一般接收而发射的讯息,或接收供该电台接收而发射的讯息,并藉无线电通讯,接收讯息,包括由认可广播电台发射的节目;(c)在该航空器内管有和设置一个作无线电定位的航空器雷达发射及接收电台(以下称为“该雷达电台”);并
  
  (d)在附表指明的频带内,使用该雷达电台作发射及接收讯号(并非具有言词意义的讯息),以测定位置、方位或距离,或以获取任何物体或任何类别的任何物体的存在、不存在、位置及活动的资料。
  
  条件
  
  1.(1)该电台及该雷达电台须只由获持牌人为此授权的人操作,而持牌人不得准许或容受任何其他人操作该电台及该雷达电台:
  
  但本牌照的条文不得阻止在遇险时为引起注意、告知出事位置和取得援助而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操作救生艇筏上的无线电通讯器具。
  
  (2)持牌人及操作该电台及该雷达电台的所有人士,均须遵守和遵从电信公约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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