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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2]1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贺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 年)

  


  
前言

  


  本规划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发挥儿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是人类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和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是加快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地为儿童发展创造条件,原贺州地区行署印发了《贺州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规划的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0 年的27.34‰、32.15‰分别下降到7.65‰、10.88‰,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一年毛入园(班)率达到74%,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从2000 年的98.68%上升到99.3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6.65%和70.0%。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留守流动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亟需加强;威胁儿童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儿童福利水平总体不高,贫困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迫切需要制度保障;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全面促进儿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健康为重点,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等五个领域,提出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影响而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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