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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杜政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8-15
【实施时间】 201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延长妇女健康寿命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知晓率提高。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妇女比例提高。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

  

  --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下降3%。

  

  3.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5/10万以下。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

  

  4.提高自然分娩率

  

  --自然分娩知识知晓率提高。

  

  --剖宫产率降低。

  

  5.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

  

  --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

  

  --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提高,死亡率降低。

  

  6.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水平

  

  --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提高。

  

  --妇女产后抑郁症得到预防和干预。

  

  7.控制艾滋病与性病传播

  

  --妇女艾滋病与性病感染率升高趋势得到遏制。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

  

  --对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保健水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上升。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坚持公益性质,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改变资源和人才短缺状况,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孕产妇医疗救助能力。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产科急救和双向转诊的服务体系,推广适宜的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3.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环境和条件。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科学引导,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严格控制剖宫产。加大产科医护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助产水平。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诊治和服务能力。建立定期筛查制度,确保妇女定期接受妇科常见病检查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5.加强对妇女营养健康的指导和干预。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加强对孕妇、乳母贫血高危人群的科学指导和必要干预。加大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食品营养与安全。

  

  6.加强精神卫生指导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

  

  7.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新技术和新方法,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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