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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杜政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8-15
【实施时间】 201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诉讼过程中对受害妇女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得到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备案审查,对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定期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5.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六五”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7.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解救措施,做好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及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强化家暴110报警、出警、庇护体系建设,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1.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将性骚扰行为作为独立案由,加大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发挥妇女维权合议庭、维护妇女权益检察组作用,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在司法活动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避免受害妇女受到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7.开展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建立信访代理员队伍,设立信访代理专项资金,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妥善解决妇女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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