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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9AD章 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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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由2000年第3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69AD章 第12条适当标记
  
  第II部
  
  载重线及标记
  
  在本部中,就船舶而言,“适当标记”(the appropriate marks) 指依据第5(2)(b)条的指示在船舶上标记的载重线,并指甲板线及载重线标记。
  
  第369AD章 第13条加上标记
  
  船舶的船东从勘定当局收到5条提述的详情及指示后,须安排按照该等指示及本部的规定,在船舶每舷加上适当标记。
  
  第369AD章 第14条甲板线
  
  (1)甲板线须由一条长300毫米阔25毫米的水平线组成,并须按照本条以下条文的规定,标记在船舶每舷船舯的位置,以显示干舷甲板的位置。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船舷上标记甲板线的位置,须如图1所示,使甲板线的上缘经过船舯一点,而该点为干舷甲板(或该甲板的任何覆盖层)的上表面向外延伸部分与船壳外表面相交之处。
  
  (3)如勘定当局认为船舶的设计或其他情况使甲板线不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按照第(2)款标记,则勘定当局可在依据第5条发出的指示中,加入一项指示,该指示为甲板线可参照船舶上的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最接近第(2)款所述位置的另一固定点予以标记。
  
  图1
  
  图2
  
  图3
  
  图4
  
  第369AD章 第15条载重线标记
  
  载重线标记须如图2所示,由一个外径300毫米阔25毫米的标圈组成,标圈与一条长450毫米阔25毫米的水平线相交,水平线的上缘经过标圈中心。标圈中心须标记于船舯位置甲板线的垂直下方,以使(除第28条(高于最低干舷)另有规定外)由标圈中心至甲板线上缘的距离相等于船舶获勘定的夏季干舷。
  
  第369AD章 第16条载重线
  
  (1)本条及第17条所述的载重线,显示已标记该等载重线的船舶,在附表2(适当载重线─地带、区域及季节期)所述的情况下,可载重的最大深度。
  
  (2)除第(3)款和第17条及第28条(高于最低干舷)另有规定外,载重线须如图2所示,由每条长230毫米阔25毫米的水平线组成;该等水平线与标记在载重线标记标圈中心前方540毫米处的一条阔25毫米的垂直线成直角,并在该垂直线的前方或后方延伸。个别的载重线须为下述者─
  
  夏季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前延伸,并加上S标记。夏季载重线须在水平方向上与经过载重线标记标圈中心的线相对应;冬季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前延伸,并加上W标记;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前延伸,并加上WNA标记;
  
  热带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前延伸,并加上T标记;
  
  淡水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后延伸,并加上F标记;
  
  热带淡水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后延伸,并加上TF标记。
  
  第(1)款提述的最大载重深度,即适当载重线的上缘所显示的深度。
  
  (3)就帆船而言─
  
  (a)夏季载重线须由一条经过载重线标记标圈中心的线组成;及
  
  (b)须如图4所示,只将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及淡水载重线在船舶上标记。
  
  第369AD章 第17条木材载重线
  
  木材载重线须如图3所示,由多于一条水平线组成,而第16条已就每条水平线指明其尺寸。该等水平线须与标记在载重线标记标圈中心之后540毫米处的一条垂直线成直角,第16条已就该垂直线指明其尺寸。该等水平线并在该垂直线之后或之前延伸。个别木材载重线须为下述者─
  
  夏季木材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后延伸,并加上LS标记;
  
  冬季木材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后延伸,并加上LW标记;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后延伸,并加上LWNA标记;
  
  热带木材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后延伸,并加上LT标记;
  
  淡水木材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前方延伸,并加上LF标记;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须在上述垂直线之前方延伸,并加上LTF标记。
  
  第16(1)条提述的最大载重深度,即适当木材载重线的上缘所显示的深度。
  
  第369AD章 第18条适当载重线
  
  船舶在任何个别地点及时间的适当载重线,须按照附表2的条文而确定。
  
  第369AD章 第19条载重线的位置
  
  每条须在船舶上标记的载重线,须在船舶每舷标记,而加上标记的位置,须使到由甲板线的上缘起垂直向下量度至该载重线的上缘止的距离,相等于勘定予船舶的而又对该载重线属适当的干舷。
  
  第369AD章 第20条标记的方法
  
  (1)须按照本条的规定将适当标记以令标记清晰可见的方式,在船舶每舷标记。
  
  (2)如船舶两舷是用金属制造的,适当标记须以浅刻、点刻或焊接方式标记;如船舶两舷是用木制造的,标记须刻入船壳外板上不小于3毫米的深度;如船舶两舷是用其他物料制造的,而上述标记方法不能有效应用于该等物料,则标记须以黏合或其他有效方法永久附加于船舶两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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