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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281F章 商船(费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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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81F章 第11条须预先缴付的费用
  
  与服务有关而须缴付的每一项费用,须于进行该项服务前预先在海事处缴付:
  
  但处长可就任何个别个案行使酌情决定权,许可延缴全部或部分费用,但须受处长认为适当的付款保证或付款时间的条件规限。
  
  第281F章 第11A条因不能出席考试而没收费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如申请人没有于处长通知他的时间及地点出席任何本地合格证书的考试,则须将该申请人按照附表第IV部第3项就本地合格证书考试所缴付的费用没收归政府所有,除非─ (1992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
  
  (a)申请人已就不能出席该项考试一事给予处长不少于3天的通知;或
  
  (b)处长信纳申请人因非申请人所能控制的情况以致不能出席该项考试。
  
  (1978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281F章 第12条作某些官方用途所需的服务
  
  (1)如应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要求,或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要求供给本规例内提述的任何证明书或证书的副本作官方用途,则无须就该副本缴付任何费用或收费。
  
  (2)如应任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任何部门、任何公共机构或任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的要求而提供本规例提述的任何服务,则无须缴付附表所指明有关该项服务的任何费用,但处长可就已提供的服务收取他认为适当的收费。
  
  (1998年第23号第2条;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81F章附表
  
  [第3、5、5A、6、7、
  
  8、11A及12条]
  
  第I部
  
  (没有条文)
  
  ___________
  
  第II部
  
  检验费用
  
  A节-客船及安全证明书
  
  附注:(1)本节中第1至4项所指订明费用包括─
  
  (a)检验船体、锅炉及推进机械(包括材料的测试),以及检查船舶的设备,包括号灯及声号;及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b)如两项检验同时进行,检验船舶的载重线。
  
  (2)本节中第1至4项所指订明费用不包括─
  
  (a)本部M节所提述对船员舱房的检查;
  
  (b)本部G节所提述对气胀式救生筏的检验;
  
  (c)本部E节所提述对无线电装置或任何装置的检验。
  
  (3)在任何情况下,如证明书的有效期因特别理由已受验船师的声明所限制,引致在随后的12个月内须进行另一次或多于一次检验,则根据本节第2、3、4、5(a)、(b)、(c)及(d)项就为期连续12个月的该等证明书所须缴付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就一份为期12个月的证明书所须缴付的费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下列的费用须就检验而缴付,费用包括发出一式两份的适当证明书─
  
  1.为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初次检验船舶
  
  2.为续发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检验船舶,按下列船舶吨位计算─
  
  费用视乎所涉及的时间而厘定,按每小时收费率收费。
  
  (a)不超过500吨
  
  $31815
  
  (b)超过500吨但不超过1000吨
  
  $52855
  
  (c)超过1000吨但不超过1500吨
  
  $79290
  
  (d)超过1500吨但不超过5000吨
  
  $91520,另按该船超过1500吨的每500吨加收$9805,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e)超过5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
  
  $160020,另按该船超过5000吨的每500吨加收$7120,不足500吨亦作500吨计。
  
  (f)超过10000吨但不超过15000吨
  
  $230970,另按该船超过1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13475,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g)超过15000吨但不超过20000吨
  
  $298245,另按该船超过15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13475,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h)超过20000吨但不超过30000吨
  
  $365520,另按该船超过2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6725,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i)超过30000吨
  
  $432535,另按该船超过30000吨的每1000吨加收$4050,不足1000吨亦作
  
  1000吨计。
  
  3.为续发有效期少于12个月的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而检验船舶
  
  每一个月的收费为按照第2项计算的适当费用之1/12,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但不得少于按照第2项计算的适当费用之1/2。
  
  4.延长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的有效期,而在每一个情况下,每份证明书均属例外地授予有效期不超过现有证明书届满日后3个月
  
  按照第2项计算的适当费用之1/4。
  
  5.发出乘客定额证明书、安全证明书、或乘客定额及安全综合证明书,以及如有需要则包括检验在内,而在每一个情况下,发出的证明书均是因下列事项而用以替代同类的现有证明书─
  
  (a)更改航区限制
  
  $5305
  
  (b)扩大航区限制
  
  $5305
  
  (c)减少船舶可运载的乘客人数
  
  $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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