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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已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