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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评协[2008]218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9-07-01
【法规编号】 62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供参考)
  
  附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供参考)
  
  附三:“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附四: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附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供参考)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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