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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评协[2008]218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9-07-01
【法规编号】 62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果,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评估值与公允价值及其变动的差异及原因。
  
  13.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程、技术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收益法(对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预测过程和结果,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及结果。
  
  7) 采用市场法(对存在活跃二手设备市场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9)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的可能性。
  
  10) 对于国家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受火灾、水灾浸泡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改变用途使用和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11)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说明的要求编写。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型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最近一次大修或者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对于国家强制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受腐蚀、过火、水灾浸泡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建筑物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核实情况。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典型房屋建筑物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的结构型式(一般包括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全现浇结构、排架结构、钢排架、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棚结构等)、不同的分布地点、不同的建筑年代,且金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9)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0)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4.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的内容、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开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
  
  (2)在建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核实情况。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于停建和缓建等在建项目,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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