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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处长信纳该2名或多于2名的有关申请人属各自培育或发现并发展该品种的人或其继承人;及 (c)处长信纳如非因本条该2名或多于2名的申请人均有权或均会有权就该品种获发给授权证,则处长须向该2名或多于2名的申请人中首先就该品种提出申请的一名申请人发给授权证。 第490章 第20条因较早提出的申请而享有的优先权 凡─ (a)任何人在香港就某品种提出授权证的申请,而该人已在较早时在某一联盟成员国就该品种根据该国家的法律提出一项相等的申请且该申请已获接纳;及 (b)在香港提出的授权证的申请是在该项相等的申请提出后的12个月内提出的,或如有多于一项相等的申请(不论是否在一个或多于一个国家提出),则在该等申请中最早的一个提出后的12个月内提出的;及 (c)在香港提出的授权证的申请附同就该项相等的申请而享有优先权的声称;及 (d)该项相等的申请是向某主管当局提出的,而构成该申请并经该主管当局核证为真确副本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于在香港提出授权证的申请后3个月内向处长呈交,则第18(4)(b)及19条适用于上述在香港提出的授权证的申请,犹如该项申请是在该项相等的申请获接纳时提出的一样。 第490章 第21条因较早提出的申请而导致授权证被取消 凡─ (a)在任何人就某品种获发给授权证后,另一人就该品种提出申请; (b)处长信纳如非已发给授权证,该另一人凭借第20条会有权就该项申请获发给授权证,则处长须取消已发给的授权证,并向该名会有权获发给该授权证的人发给新的授权证,犹如已取消的授权证从来未予发给一样。 第490章 第22条授权证的有效期 (1)处长须在每份授权证上注明发给授权证的日期。 (2)除第24条(授权证的取消)另有规定外,每份授权证须自其发给的日期起生效─ (a)就任何订明物种而言,有效期为25年或任何较长的订明期间;及 (b)就任何其他物种而言,有效期为20年。(3)处长须在注册纪录册内记录每份授权证的发给日期和其他订明详情(如有的话)。 第490章 第23条授权证发给后提出的反对 (1)任何人如认为有授权证已就某一并非如第18条所规定属新的、独特的、稳定的和同质的品种而发给,可于任何时间藉给予处长的书面通知,反对该授权证继续有效。 (2)任何人如认为获发给授权证的人并非有关品种的拥有人,可藉给予处长的书面通知,反对该授权证继续有效。 (3)根据第(2)款提出的反对可附同就有关品种而提出的申请。 第490章 第24条授权证的取消 (1)处长可应承授人的书面要求,在有关授权证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将该授权证取消。 (2)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处长如信纳有以下情况,须在授权证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将该授权证取消─ (a)在有关申请中提供的或就该项申请而提供的任何资料不正确,且假若处长在发给授权证前已知悉有关的正确资料,则本会拒绝发给该授权证; (b)有关品种在有关申请提出时并非第18条所指的新的和独特的品种; (c)该品种并非第18条所指的稳定的和同质的品种; (d)承授人在获发给授权证时并非该品种的拥有人; (e)该品种的承授人在接获由处长提出的要求后,没有按该要求在处长所指明的期间内向处长提供能够生产该品种且所生产品种具有其在授权证发给时所述特征的生殖材料; (f)该承授人在接获由处长的要求后,没有按该要求在处长所指明的期间内容许处长视察为维持该品种而采取的措施或提供关于该品种的文件或资料; (g)没有在任何一年内就有关品种的授权证缴付所订明的须予缴付的任何年费; (h)没有就有关品种的生殖材料维持所订明的须予维持的贮存量;或 (i)该承授人没有遵守根据第29(2)条就该品种授予的任何准许或命令。(3)在根据第(2)款取消任何授权证前,处长须给予承授人拟如此行事的书面通知,而除非承授人在该通知发出当日起的28日内提出为何其授权证不应被取消的充分因由,否则处长须在该期间届满后将该授权证取消。 (4)凡─ (a)处长已根据第(2)(d)款取消某授权证;及 (b)已有任何申请(已就其发给上述授权证的申请除外)在不论是发给该授权证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就有关品种提出,则处长须处理就该品种提出的所有申请,犹如该授权证从来未予发给一样。 第490章 第25条承授人的权利 (1)除第27条另有规定外,承授人须享有以下的独有权利─ (a)生产有关品种的生殖材料作售卖用途,并出售或要约出售该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