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根据第(2)款授予的准许或命令须以书面作出。 (5)处长在根据第(2)款授予准许或命令时,须指明由获授予准许的人或有关买家付予有关承授人的专利权费或款项,或指明计算该项专利权费或款项的方法,而该专利权费或款项或可算出专利权费或款项的方法是处长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且─ (a)该项准许或命令的授予须附有一项条件,该条件是该获授予准许的人或买家须付予该承授人上述专利权费或款项或经上述方法计算的专利权费或款项(视情况所需);及 (b)该项准许或命令的授予须受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所规限。(6)根据第(2)款授予的准许或命令须按其意旨具有效力,犹如其为该承授人与有关的另一人所自愿订立的合约一样。 (7)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处长可于任何时间─ (a)应任何人的申请;及 (b)在处长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限制、更改、延展或撤销根据第(2)款授予的任何准许或命令。 (8)处长在根据第(2)款授予任何准许或命令后,或在限制、更改、延展或撤销任何上述准许或命令后,须在可能范围内尽快在宪报作出公告,简述他所采取的行动。 第490章 第30条名目的使用 任何人出售以下品种的生殖材料─ (a)受保护品种;或 (b)任何品种,而在就其发给的授权证届满前该品种一直是受保护品种,须使用该品种的名目,而除非该名目是可予清楚辨认的,否则不得将该名目与任何商标、商品名称或其他相类征示相联。 第490章 第31条将植物品种权利授权证的适用范围扩及基本上属衍生的品种 (1)凡─ (a)在授权证已就某一品种(“最初品种”)发给任何人并就另一品种发给另一人后;及 (b)处长应首述的人的申请,以书面通知宣布该另一品种基本上是衍生自该最初品种的衍生品种,则第25条(承授人的权利)所提及的就该最初品种而授予的权利,须自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起适用于该另一品种。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附同订明申请费用,并须视为犹如根据第13条(申请授权证)提出的申请,而第III部(植物品种权利的授权证)亦须与为使该部适用于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情况而需予作出的变通,一并理解。 (3)就本条而言,如符合以下情况,某一品种须视为基本上属衍生自另一品种的衍生品种─ (a)该品种主要是衍生自该另一品种的; (b)该品种保留得自该另一品种的基因型或各基因型的组合的有关特征; (c)该品种是可与该另一品种清楚地辨别的;及 (d)除因品种的衍生而导致的差异外,该品种所表现的得自该另一品种的基因型或各基因型的组合的有关特征,与最初品种是相符的。 第490章 第32条上诉的权利 第IV部 上诉 (1)任何人因处长根据第18条拒绝发给他授权证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获处长通知该项决定后的28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该项决定。 (2)任何人因授权证的发给而感到受屈,可在任何时间,以该授权证是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发给的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该授权证的发给。 (3)凡处长根据第21条取消某授权证,其承授人可在获处长通知该项取消后的28日内,以未有证明假如该授权证尚未发给,就有关品种提出申请的其他人便会凭借第20条有权就该项申请获发给授权证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该项取消。 (4)任何人因处长就他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而该项决定不属第(1)至(3)款的任何一款所提述并─ (a)关乎授权证的申请或取消的决定; (b)就授权证施加任何条件的决定; (c)拒绝在任何方面修改授权证的决定;或 (d)拒绝根据第29(2)条授予任何准许或命令的决定,可在获处长通知该项决定后的28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该项决定。 (5)受保护品种的拥有人可在任何时间向法院提出上诉,反对处长就该品种根据第29(2)条授予任何准许或命令的决定,或延展或更改任何上述准许或命令的任何决定。 (6)根据第29(2)条获授予准许或命令的人,可在任何时间向法院提出上诉,反对处长限制、更改或撤销授予该准许或命令的任何决定,或在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规限下发出准许或命令的任何决定。 第490章 第33条亲自提出上诉的权利 (1)即使任何法律规则有相反的规定,上诉人可由律师代表或亲自根据本部在法院展开和进行上诉。 (2)任何属法人团体的人,可藉为上诉而获该法人团体的董事局或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的该法人团体的高级人员或董事(而并非由律师代表)在法院展开和进行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