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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是在送交或强制执行减除海洋污染通知书,方可进入。(3)获授权人员可登上─ (a)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及 (b)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只,但他须有理由相信该船只将予凿沉,方可登上。 (4)获授权人员可要求任何人─ (a)提供在任何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上的物质或物品的详情;及 (b)提供关于在任何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上灭失或从其上倾倒的物质或物品的资料。(5)获授权人员可要求─ (a)任何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 (i)停行或降落;或 (ii)移往获授权人员指示的地方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及(b)以下人士按获授权人员指示到场─ (i)船只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 (ii)掌管海事构筑物的人;及 (iii)在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上的其他人,并可要求在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上的人协助获授权人员执行其职能。 (6)如获授权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在香港的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在没有领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予用作将物质或物品倾倒入海或倾倒至海床下,或用作协助将物质或物品如此倾倒,则获授权人员可将该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扣留一段为以下目的所需的时间─ (a)查明机长、船长或掌管人的意图; (b)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及 (c)阻止在没有领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倾倒、凿沉或焚化作业。(7)进入一处地方,或进入、截停或扣留飞机、船只或车辆的获授权人员,可要求被发现在该地方内或该飞机、船只或车辆上的人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其身分证明。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16条进入住宅须有裁判官手令 (1)获授权人员除非在裁判官发出的手令的授权下,否则不得为强制执行本条例而进入纯粹用作住宅用途的处所。 (2)在获授权人员申请手令时,裁判官须信纳以下事项方可发出手令─ (a)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该住宅内有与本条例所订罪行有关的证据;及 (b)以下事项─ (i)与有权批准他人进入该住宅的人沟通并不切实可行; (ii)有权批准他人进入该住宅的人不合理地拒绝获授权人员进入; (iii)除非出示手令,否则是相当不可能获得批准进入该住宅;或 (iv)除非到达该住宅的获授权人员能即时进入该住宅,否则进入该住宅的目的可能受到妨害。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17条协助获授权人员的人 (1)获授权人员可带同─ (a)另一人;及 (b)设备或物料,以协助他执行其职能。 (2)协助获授权人员的人可执行获授权人员的职能,但只可在该获授权人员的督导下方可执行该等职能。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18条获授权人员在本条例下的权力 (1)在不局限获授权人员的权力的原则下,获授权人员在执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职务时,可─ (a)开启任何盛器; (b)进行搜查、检查、量度及测试; (c)抽取样本; (d)要求出示文件、簿册及纪录;及 (e)拍摄、抄录或复印任何事物。(2)获授权人员须作出任何合理地需要的事情以决定是否送达减除海洋污染通知书。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19条获授权人员的授权证明 (1)监督须发出授权证明书予获授权人员。 (2)获授权人员在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能时,须应请求─ (a)出示该授权证明书; (b)说明─ (i)他的姓名; (ii)他拟执行的职能;及 (iii)拟执行该项职能的理由。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20条执行职能的时间 获授权人员须于合理时间执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职能,除非他相信若于合理时间执行其职能,可能令其执行职能的目的不能达到。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21条获授权人员使用合理武力的权力 获授权人员在执行其职能时,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22条获授权人员的保障 (1)如获授权人员在其意是执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职能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法庭又信纳该等事情是本着真诚地作出或不作出的,则该获授权人员无须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对其作出或不作出的该等事情承担法律责任。 (2)第(1)款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给予公职人员的保障,并不影响政府对该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5年制定) 第466章 第23条采取补救行动的权力 第Ⅶ部 强制执行 (1)如监督信纳有人没有根据及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而在海上进行倾倒或焚化,他可作出任何合理地需要的事情以保护海洋环境及其维持的生物资源及保障人类健康,及防止对其他合法使用海域的活动作出干扰。 (2)如监督根据第(1)款行事,他有权向因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定罪的人,追讨监督在执行他因该作为或不作为而觉得有需要或适宜执行的行动时合理招致的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