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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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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8AL章 第28条通知书的送达
  
  (1)根据本规例须送达的通知书可藉以下方式送达─
  
  (a)将文本面交送达;或
  
  (b)以挂号邮递将文本寄往须予送达的人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或居住地点。(2)如监督不知须予送达的人的地址,且经合理查问后仍未能确定该地址,则将通知书的文本张贴在受影响土地或处所上或附近的显眼位置,即当作妥为送达。
  
  (3)通知书须以中文及英文书写。
  
  (4)凡通知书并非以第(2)款所订定的方式送达,必须在会受影响的土地或处所上或附近的显眼位置张贴通知书文本。
  
  (5)凡看来是述明与根据本规例送达、给予、公布或贴上任何通知书有关的事实而且看来是由公职人员核证的文件,在任何法庭的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出示时,即获接纳为证据,无须再加证明,而且─
  
  (a)在无相反证据下,获出示该文件的法庭须推定─
  
  (i)该文件是由该人核证的;及
  
  (ii)该文件述明与该通知书有关的事实属实;及(b)该文件即为其所载一切事项的证据。
  
  第358AL章 第29条某些条例不适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76条
  
  (1)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
  
  (a)《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不适用于就根据本规例命令收回的任何土地而提出的任何裁定,判给或支付补偿的申索;及 (1998年第29号第76条)
  
  (b)就引起任何补偿申索而言,《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不适用于根据本规例作出的任何事情。(2)《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VIII部不适用于依据本规例作出的任何事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乃“Building (Standards of Sanitary Fitments, Plumbing, Drainage Works and Latrines) Regulations”之译名。
  
  第358AL章 附表1获偿权利及评定
  
  [第11、12、13、14及22条]
  
  第I部
  
  项
  
  可申索补偿
  
  的事项
  
  评定补偿
  
  的基准
  
  可就其各自
  
  的损失申索
  
  补偿的人
  
  申索须送达
  
  局长的期限
  
  1.
  
  (a)因监督根据下述条文承担进行任何工程而引致任何土地或建筑物遭受物质上或结构上的损坏─
  
  (i)本规例第II部;或
  
  (ii)本规例第IV部,但只限于可归因于监督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坏。
  
  为修补损坏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为防止或减轻损坏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开支。
  
  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由工程完成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b)因(a)段所述结构上的损坏而引致
  
  的骚扰。
  
  骚扰补偿金。
  
  与(a)段相同。
  
  与(a)段相同。
  
  2.
  
  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13条收回土地。
  
  犹如该宗申索是根据《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就根据该条例所收回的土地而提出的一样。
  
  如该土地是根据《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则会有权根据该条例就收回的土地申索补偿的人。
  
  由收回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3.
  
  (a)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15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或暂时占用的权利。
  
  (i)如属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申索人在该土地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所减少的款额。
  
  (ii)如属设定暂时占用的权利,申索人在被占用土地中所占权益在设定地役权期间内的公开市场租金的款额。
  
  对该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由设定地役权或权利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b)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15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或暂时占用的权利而引致的骚扰。
  
  骚扰补偿金。
  
  与(a)段相同。
  
  与(a)段相同。
  
  4.
  
  (a)因《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13(3)条的实施而致一幅没有被收回的土地所享有的地役权在毗邻或相连土地收回时终绝。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为补救或减轻地役权的终绝的影响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在招致该等开支后申索人在没有被收回土地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值。
  
  对该没有被收回的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
  
  由毗邻或相连土地收回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
  
  (b)因该地役权终绝而引致的骚扰。
  
  骚扰补偿金。
  
  与(a)段相同。
  
  与(a)段相同。
  
  5.
  
  因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17条某条道路或其部分被封闭或就某条道路或其部分而有的私人权利终绝、修改或受限制,而致任何土地的进入受不利影响。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为补救或减轻该项封闭、终绝、修改或限制的影响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在招致该等开支后申索人在该土地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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