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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骚扰补偿金”(disturbance payment) 指一笔相等于下列开支及金钱损失的款项─ (a)任何人因失去对土地的管有而引起的,并实际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将会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而失去管有是由于申索人根据第I部有权提出补偿申索的事项的;及 (b)如属对在任何土地上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的骚扰,则是因此而引起的,并实际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将会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而骚扰是由于申索人根据第I部有权提出补偿申索的事项的,但如任何开支或损失,在假若有关的骚扰属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会以过于间接或非因该骚扰所导致为理由而不可追讨,则该项开支或损失不得包括在骚扰补偿金内。 3.土地价值的波动 除第8及10条另有规定外,凡任何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对根据本规例评定补偿而言属有关的,则不论是在任何工程(包括任何排污设备的存在,不论是否与其用途有关)完成之前或之后,对该价值可归因于根据本规例作出或拟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可归因于使用任何排污设备的任何增减,均不得予以考虑。 4.骚扰补偿金 (1)为评定须判给申索人的骚扰补偿金的款额,土地审裁处须就申索人根据本规例有权取得补偿的将会招致的开支或损失,评定该开支或损失在判给该补偿金时的价值,犹如该开支或损失构成侵权法下一项损害赔偿申索的一部分一样。 (2)对任何行业或业务的干扰如非存续超过14天,即无须就该项干扰支付骚扰补偿金。 5.非法建筑物或发展工程 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或任何发展工程或其部分的建筑或改建,或在其上所进行的建筑工程,如构成《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内所指的对该有关条例的违反事项,或构成对据以持有有关土地(在其上进行建筑者)的政府租契或其他文书的违反事项,则可在公正与公平的情况下减少就其作出的补偿。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6.损害仅部分是由于工程造成时的补偿 根据第I部第1、7或10项评定的补偿,须在顾及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中并非可合理地归因于工程亦并非合理地与工程有关连的部分后,按公正与公平的程度予以削减。 7.不得就广告损失而根据第8项获得补偿 凡为任何业务、产品、服务或活动作广告用途的标志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21条拆除,第I部第8项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人就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的权利,而该利益为假如该标志并没有拆除则该业务、产品、服务或活动的广告可能为他带来的利益。 8.曾就价值减损获支付补偿的土地于 其后被收回时应作的补偿抵销 凡补偿曾就土地减值而根据第I部第3、4、5、6、8或9项支付,而其后该土地或该土地的部分被政府根据本规例或任何其他获赋予的权力收回,则即使第3段或具相同或相类效力的其他法律条文另有规定,仍须考虑该项减值以减少就收回该土地所作的补偿,但以其在评定该土地减值的补偿时已考虑者为限。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9.管有承按人提出的申索 凡根据本规例补偿申索可由管有承按人提出─ (a)该申索可包括要求就构成按揭抵押品的全部权益作出补偿;及 (b)管有承按人所收到的补偿,须由其首先用以清偿或减低在按揭下须偿还的债项,余款则须归予按揭人。 10.根据第9项须支付的补偿的限制 根据第I部第9项须支付的补偿,仅以按照《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22(1)(c)或(d)条所规定的修订或所施加的条件在土地上进行建筑工程并无增加该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为限。 11.补偿的分摊 凡有超过一人就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而他们就可获支付或已获支付的补偿的分摊问题有争议,则土地审裁处在接获他们任何一人的申请后,须顾及他们各自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所拥有的权利及权益,以公正与公平的方式为他们分摊该补偿。 12.估价日期及权益 如根据第I部第3栏,须以土地的价值、申索人对土地所拥有的权益的价值或以租金作为评定补偿的基准,则该价值或租金的评定日期,须为第I部第2栏所述有关事情的发生日期,而有权提出申索的人,须为在该日期符合第I部第4栏所作描述的人。 13.不可作双重补偿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的任何条文均不使任何人得以─ (a)就他所没有蒙受的损失或没有招致的开支追讨补偿;或 (b)追讨超过他所蒙受的损失或所招致的开支的补偿。(2)在根据本规例评定补偿时,不得考虑申索人根据保险单所讨回的任何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