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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06G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接上页]

  “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接合的方式使该等软电缆或软电线可在无须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予以接合和分开;
  
  “认可核证团体”(recognized certification body)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团体;
  
  “认可制造商”(recognized manufacturer) 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其制造的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制造商;
  
  “滚带”(braid)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箔导体”(tinsel conductor) 的涵义与IEC 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熔断连杆”(fuse-link) 的涵义与IEC 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熔断器”(fuse) 的涵义与IEC 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适用的安全规格”(applicable safety requirements) 就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指凭借第4、5及6条而适用于该电气产品的规格;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适配接头”(adaptor) 指任何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在设计上该器件是用以─
  
  (a)令尺寸或构造异于插座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能够与插座连接;
  
  (b)令多于一个插头能够与同一插座连接;或
  
  (c)作(a)及(b)段所述两个用途;“审定”(accreditation) 指由任何审定团体作出的正式认可或在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下获得的正式认可,认可某组织有资格对属电气及电子产品类别的电气产品进行测试或特定种类的测试;
  
  “审定团体”(accreditation body) 指任何执行和实施某个审定制度、给予审定并已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或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订立互相认可的协议的团体;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标准”(standard) 指署长所接受的─
  
  (a)英国标准协会所公布的英国标准;
  
  (b)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公布的欧洲标准;
  
  (c)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公布的国际标准;或
  
  (d)任何其他标准;“器具联接器”(appliance coupler) 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
  
  (a)一个属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系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
  
  (b)一个嵌于、附于或拟附于电气产品的接口;“导体”(conductor)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总接地终端”(main earthing terminal) 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额定电流值”(rated current) 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电流值;
  
  “额定电压”(rated voltage) 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电压;
  
  “额定频率”(rated frequency) 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频率;
  
  “证明书”(certificate) 指核证任何电气产品测试结果的文件;
  
  “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
  
  “CB测试证明书”(CB Test Certificate) 指证明某电气产品的样本已予测试和被裁断符合获接受在CB体系中使用的标准以及该产品已按照该标准予以测试的文件;
  
  “CB体系”(CB Scheme) 指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营办的对电力器具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给予以认可的体系;
  
  “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
  
  “IEC”指国际电工委员会,而当IEC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则指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出版的附有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的国际标准刊物;
  
  “ISO”指国际标准化组织,而当ISO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则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出版的附有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的国际标准刊物。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2)在本规例中─
  
  (a)凡提述某项标准,该项提述即提述于本规例的制定日期时有效的标准;及
  
  (b)凡提述的某项标准,是透过提述另一项标准来指明某项规定,则后述的提述须解释为提述于本规例的制定日期时有效的该另一标准。
  
  第406G章 第3条对电气产品的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电气产品─
  
  (a)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的;及
  
  (b)是在香港供应的。(2)本规例不适用于以下电气产品─
  
  (a)经香港转运或过境的电气产品;
  
  (b)在香港制造供出口的电气产品;
  
  (c)供应作翻新的电气产品;
  
  (d)作为废料而供应的电气产品;
  
  (e)旅行适配接头;或
  
  (f)根据在香港订立的售卖协议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应的电气产品。(3)如供应某电气产品是属于对任何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或是与该处所的处置相关的,本规例不适用于该产品;但如该处置是在首次占用该处所前作出的首次处置,则本规例适用于该产品。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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