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06G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接上页]

  (9)凡署长在第(7)款所提述的期间内收到聆讯要求,他须给予有关认可制造商合理的陈词机会。
  
  (10)如制造商无合理辩解而不出席聆讯,署长可撤销对该制造商的认可。
  
  (11)凡署长在第(7)款提述的期间内收到书面陈述,或凡有陈述在聆讯中作出,署长在根据第(5)款行使其任何权力之前须考虑该等陈述。
  
  (12)凡已在第(7)款所提述的期间内收到书面聆讯要求或书面陈述,则在该等个案中,署长须将其决定及其决定所基于的理由通知有关认可制造商。
  
  (13)对任何制造商的认可一经撤销,署长须安排将该制造商在根据第(4)款备存的纪录册上的名称删除。
  
  (14)如任何制造商在纪录册上的名称已根据本条遭删除,该制造商可以书面向署长申请将其名称重新列入该纪录册。
  
  (15)署长如信纳任何制造商─
  
  (a)符合附表5所指明的规定;及
  
  (b)已采取适当步骤就原本引致撤销的因由作出补救,可将该制造商的名称重新列入该纪录册。
  
  第406G章 第11条署长的权力
  
  第V部
  
  署长的权力
  
  (1)即使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已经发出,凡署长认为任何电气产品是不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署长可将一份书面通知送达该有关电气产品的供应商─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a)规定该供应商或该供应商的代理人─
  
  (i)将该产品中可能产生危险的不妥善之处通知获该供应商或该供应商的代理人供应该电气产品的买方;
  
  (ii)接受该产品的退货;及
  
  (iii)在获退回就该电气产品所发出的收据的条件下,付还买方就该产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及(b)规定该供应商或该供应商的代理人将(a)(i)段所提述的任何通知公开,并藉以下方法将(a)(ii)及(iii)段所提述的事宜公布─
  
  (i)在署长所批准的4个电视频道中作出每次为时不短于30秒的宣布最少2次,1次在周日,1次在星期日;及
  
  (ii)在香港的4份中文报章及1份英文报章内刊登篇幅不小于26厘米乘17厘米的广告最少2次,1次在周日,1次在星期日。(2)署长可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中,指明在上述宣布及广告中所需的资料类别。
  
  (3)即使有第(1)及(2)款的规定,署长可命令有关电气产品的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代理人使用署长认为合理的其他有效方法将该产品中可能产生危险的不妥善之处通知买方。
  
  第406G章 第12条罪行
  
  第VI部
  
  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如─
  
  (a)供应不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或
  
  (b)没有遵守或拒绝遵守署长根据第11(1)条送达的通知,即属犯罪。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第406G章 第13条罚则
  
  任何人犯第12条所订的罪行─
  
  (a)如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及
  
  (b)其后再度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第406G章 第14条以已尽应尽的努力作为免责辩护
  
  (1)在就第12(a)条所订的罪行而针对某人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和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1)款所订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称,谓罪行的发生乃由于─
  
  (a)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或
  
  (b)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则被控人如没有法院的许可,无权倚赖该项免责辩护,但如被控人于聆讯该法律程序前的7整个工作天之前,已向提出该法律程序的人送达通知书,提供他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管有的任何可指出或有助指出作出该项作为或犯该项过失或给予该等资料的人的身分的资料,则属例外。
  
  (3)任何人均无权以他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为理由而倚赖第(1)款所订的免责辩护,除非他证明就一切情况而言,尤其是在顾及以下事宜下,他倚赖该等资料实属合理─
  
  (a)他为核实该等资料而已采取的步骤,及为核实该等资料而理应已采取的步骤;及
  
  (b)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该等资料。
  
  第406G章 第1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VII部
  
  废除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06G章 附表1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
  
  [第4及5条及附表2]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1.一般条件
  
  (1)第(2)款内的规格须以中文、英文或国际标准符号印在电气产品上(如不可能,则印在附随的通知上),认识和遵守该等规格会确保电气产品在其制造以供应用的范围内安全使用;
  
  (2)该等规格须包括─
  
  (a)额定电压及频率;
  
  (b)以瓦特、千瓦、安培或毫安培计算的额定输入值;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c)型号或类别参考编号;及
  
  (d)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3)电气产品及其组合配件的制造方式须确保该电气产品能够安全和正确地装配和接驳。
  
  2.对电气产品所引起的危险的保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